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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甚名谁可以自己做主吗

2019年02月19日563未知admin


   “赵钱孙李,周吴郑王”,相信很多人都熟悉百家姓中的这两句话,姓氏的代际传承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习俗和传统。“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人们对姓氏代际传承的重视隐含着对宗族和血缘延续的追溯,隐含着对伦理秩序的维护,隐含着对寻根文化的认同,甚至也被认为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独特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对个人权利的日益重视,姓名权成为民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权利,但是姓名权的行使和限制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社会生活中,关于姓名权中的姓氏纠纷变得日益增多,纠纷的类型也在发生着变化。一种类型是未成年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纠纷。尽管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此类纠纷依然不少。另一种类型是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随父母之外姓氏的纠纷,这种纠纷一方面源自夫妻离婚后再婚所生的子女改姓问题,另一方面源自独生子政策带来的双方家庭争夺孩子姓氏的难题。还有一种类型是关于成年人是否可以改变自己姓氏的纠纷。尽管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现实中更多的纠纷是关于公民是否可以独立自主地改为父母之外的姓氏。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人们日益追求个人自由,后两种类型的姓氏纠纷变得日益增多。 

  姓氏纠纷的背后体现着姓名权行使的界限,及其来自公序良俗的限制。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和名,姓名是一个公民的代号,但是这种代号并非纯粹的个人标签。那么,公民个人可以在多大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姓氏?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有权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民法总则中只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因此我们可以结合起来看姓名权的界限。其中“依照有关规定”是一种程序性限制还是一种实体性限制?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着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可以改变自己的姓氏,自然就可以将姓氏改为父母之外的姓氏,甚至自己自创姓氏。如果是后者,那么就要考虑到民事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解释中,提出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问题就转化为,公民将自己姓氏改为父母姓之外是否属于姓名权的正当行使。 

  公序良俗对姓名权的限制,实质上是个人自主权与传统伦理秩序之间的冲突。姓氏被认为血缘之间的延续,是一个家族或家庭延续的象征。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对自己的姓氏没有选择权,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姓名权。现代法律将公民的姓名权利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在剥离姓氏上承载的宗族化和血缘性特征,将姓氏进一步符号化和个体化。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脱离不开社会中的公共秩序与良善风俗,后者会圈定权利行使的界限。如果有人将自己的姓氏改为一种具有侮辱性的字眼,那么无疑会有违人们的道德直觉与社会风俗,但是如果只是改为父母之外或者直系亲属之外的姓氏,那么还是要尊重公民享有的姓名权。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公民改名的做法开始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改姓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一方面来自于立法的滞后,另一方面也来自于社会风俗对姓名权范围的限定依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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