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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对预付卡立法,关门跑路拟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19年02月21日470未知admin

摘要: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率先推进立法,加强对单用途卡的规范管理。

预付卡关门跑路事件频发,如何来规范?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这也是上海率先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立法。

 

市商务委主任尚玉英主任说,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频发,让单用途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一是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据统计,2016年由单用途卡引发的相关投诉达16951件,涉及美容美发、餐饮、健身、共享单车等多个行业。2017年上半年投诉同比增加20.2%。二是关门跑路事件频发。2013年至2016年,市商务委每年受理的由于经营者关门跑路、门店转让等原因,引发的消费投诉事件超过800件;2017年已达到1573件。此外,据统计,全市各行业2016年累计2800余家经营者因关门跑路、门店转让引发投诉;今年前三季度,该项数据已达到2300余家。三是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恶劣。近年来,本市先后发生康骏、代官山、金钱豹等关门跑路或者经营不善歇业事件,影响恶劣,舆论媒体广泛关注。康骏事件曾一度引发集体上访,无法兑付的单用途卡金额超过2亿元。

 

但是,有关制度措施与当前发卡经营者量大面广、发卡模式变化多样的市场现状不相适应,尚不能解决单用途卡引发的现实矛盾,在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手段有限的背景下,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率先推进立法,加强对单用途卡的规范管理。

 

拓宽监管覆盖面,演出门票、月饼不在列

 

目前,单用途卡概念界定的主要依据是商务部9号令,其将发卡行业限于商务部门管理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发卡经营者限于企业法人。但实践中,发卡行业远不止上述三个;发卡经营者也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都存在发卡现象。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所处行业或者组织形式,只要发行单用途卡的,均应纳入监管范围。为此,《规定(草案)》将单用途卡定义为: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或者经营者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不特定商品、服务的实体或者虚拟预付凭证。

 

该定义主要考虑是:一是对单用途卡的行业范围、经营者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定,拓宽了监管覆盖面。二是突出单用途卡的消费属性,从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立法依据。三是对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作了合理限制,将兑换特定商品、服务的预付式凭证排除在外(如演出门票、月饼提货券等)。

 

 

科学配置监管职责

 

此次立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重点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草案)》构建了以商务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体制: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在执法权的配置方面,根据市编委文件精神,明确工商部门负责实施商务领域单用途卡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他领域,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

 

协同监管平台是实现单用途卡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的重要载体。《规定(草案)》明确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具体要求有:一是协同监管平台具有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的功能。二是明确经营者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义务。经营者通过自建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发行单用途卡,并实现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三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管理方式以及所持单用途卡的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四是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审核比对、异常信息预警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

 

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预收资金监管有效的预收资金管理措施是降低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的关键环节。《规定(草案)》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风险的角度,对预收资金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明确预收资金管理要求。经营者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应当与其实缴资本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相适应(第十条)。二是建立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对外披露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三是采取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履约担保等风险管理措施。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后,对预收资金应当采取银行专户管理或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加强对预收资金管理。具体风险警示标准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授权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关门跑路者拟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规定(草案)》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卡监管中的作用,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是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是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卡。

 

根据草案,还构建消费纠纷化解体系。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单用途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消费者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而引发的重大事件,由市级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考虑到本市存量发卡经营者面广量大,《规定(草案)》设定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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