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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请你提意见

2019年02月20日408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对部门职责,征地报批和征地实施程序,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征地方案公告以及补偿登记和备案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东莞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

    ▶征地报批

    征地补偿费用应预存入指定账户

    规定称,征地报批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建设规划拟定征地红线,组织调查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制作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权利人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联合履行批前听证告知程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养老保险方案。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入征地补偿费指定财政账户或预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规划审核、使用林地审核等手续,并组织征地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征地实施

    补偿安置方案要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批准征收土地后,市国土资源局代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补偿费,并缴纳相关税费。其中:已预存征地补偿费的将预存费用全额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报批前已预付征地补偿费的,提供银行凭证备查;同时还要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征地养老保险预存费用。

    ▶补偿登记

    须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和收集意见办公地

    规定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必须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和收集意见办公地点,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必须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安置措施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个人。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在预付或预存征地补偿费时一并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12月7日提交至东莞市法制局。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1.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2.电话/传真:(0769)22831351;3.电子邮箱:dgsfzj@126.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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