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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双方约定赔12.7万 法院给减了3万

2019年02月23日157未知admin

电动车驾驶人张某违法在先,被魏某驾驶的轿车撞倒,而两人的一份和解协议随后引发了一场纠纷。原来,事故发生后,魏某书面承诺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全都给张某做赔偿,自己再赔张某1.7万。事后经过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未达到11万元,于是张某一纸状书将魏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是一名外地来哈的建筑工。2015年9月3日15时许,他骑着电动车去松北区一居民家中安装塑钢门窗。当他骑车行驶到松北区中源大道辅路途经一处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在主路上的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

事发后,张某被轿车司机魏某送进了医院,经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等,所幸无生命危险,事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看着浑身是伤躺在病床上的张某,轿车司机魏某感到很愧疚。他告诉张某,自己打听过,保险公司可以赔偿11万元,自己拿出1.7万元,作为对张某的赔偿。于是,张某和魏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和解协议,协议中魏某承诺,保险公司全部赔偿都给张某,自己另外再拿1.7万元。协议签完后,魏某按照约定,先给了张某1.7万元。

几天后,交警部门下发给二人的责任认定书显示,此次事故张某不戴安全帽、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违反交规中辅路车辆要让行主路车辆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70%;轿车司机魏某瞭望不够,未及时发现前方险情,负事故次要责任。责任确定后,赔偿的数额就成了问题,张某坚持按照双方协议执行,而魏某和保险公司都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张某随后拿着协议告到了松北区法院,要求魏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0余万元的损失。

日前,松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以法律规定的金额为准。按照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可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轿车司机按照协议赔付了1.7万元,已经履行了协议内容。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共计8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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