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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工地实习遭车碾轧致残 秀英法院多次调解促双方达成协议

2019年02月22日122未知admin


  天涯法律网讯(薛莹婕)实习是每位高校毕业生的必经阶段,在这期间因工作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受到法律保护?9月13日,海口秀英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大学生在实习工地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让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答案。

  大二生实习工地受伤致残

  2014年5月,在四川一家职业技术院校土木工程系读大二的蒋某宇,经学校推荐来到位于海口市的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实习,实习期一年。从四川远到海南实习,没出过远门的蒋某宇觉得很高兴。

  实习期间,蒋某宇在职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21日,蒋某宇像往常一样在工地指挥车辆。下午2时许,车辆并不多,蒋某宇坐在电动车上,准备提前填写好部分票根。就在这时,来了一辆满载土渣重达30吨的大货车,倒着驶向了蒋某宇,当蒋某宇发现大货车即将撞到自己时,为时已晚,电动车把他的脚给绊住了,他没能躲开,双腿被轧了。

  经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急救,蒋某宇的命保住了,但受伤严重的右腿被高位截肢,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败诉

  事故发生后,由于工地没有监控设备,交警通过现场勘查及走访当事人和相关证人,最终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2015年1月,蒋某宇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海口市人社局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蒋某宇在工作中被工程车辆碾轧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所受伤害为工伤。

  工程公司对此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向秀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口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工程公司辩称,公司与蒋某宇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蒋某宇还是在校学生,在外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是课堂学习的延伸,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同时蒋某宇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等。

  秀英法院一审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实习生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受害人支付工伤费用。根据《规定》,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条件,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蒋某宇受到伤害的情形符合《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工程公司不服秀英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蒋某宇得到了实习就业险和交强险的赔偿共计13万余元,但据蒋某宇的代理律师称,蒋某宇后期治疗涉及到的安装义肢等费用需要将近200万元,所以,蒋某宇急切需要工伤保险赔付。

  在今年2月海口中院二审审结后,工程公司一直没有就工伤赔偿事项对蒋某宇作出回应。为康复治疗,已经家徒四壁的蒋某宇将工程公司诉至秀英法院,要求支付伤残补偿金、安装义肢费用等200万余元。工程公司则认为蒋某宇112万余元的义肢安装费用过高,要求鉴定,但蒋某宇因后续医疗已经耗尽了家中积蓄,急需资金复健,等不及鉴定。

  秀英法院民庭庭长殷娟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蒋某宇80万元,如工程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三天内不支付,则蒋某宇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万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远在成都的蒋某宇,他告诉记者:“希望早点拿到赔偿款,努力开始新的生活。”

  法官建议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

  殷娟针对此案指出,我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参加实习,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屡见不鲜。目前还没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工伤待遇作出规定,既让作为弱势一方的实习生维权困难,也容易引起司法实践的分歧,要从全国性立法上对实习生工伤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并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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