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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拆用户快件等行为建议设从业“禁入”惩罚

2019年02月22日247未知admin

    

A03版

   近日***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消协从8月11日起,与各地消协组织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向消费者征集意见。

  8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长春市消协联合发布消费者意见征求情况,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建议一

快递进小区不应加收服务费

  现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物业公司不让快递员进入小区,甚至收取高额进场费,阻碍快递“最后一公里”的解决。

  《意见稿》规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

   建议:消费者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小区或者拒绝快递员进入,或者进行收费;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设置智能快件箱及其相关责任,解决消费者收件问题。对此,消协建议,应对提供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的企业加以约束,明晰提供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的企业与经营快递企业的权责。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不得另外加收消费者服务费。


建议二

应当实行首接首赔

  现状:目前,消费者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时,快递企业间经常互相推诿。

  《意见稿》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要求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赔偿。

   建议:消费者认为,应该明确使用统一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相互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防止其相互推诿。对此,浙江消保委建议规定,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由首先接到诉求的企业先行赔偿,防止发生相互推诿。


建议三

应该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

  现状: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录取通知书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建议:吉林消费者周景超等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此外,有消费者认为,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有消费者提出,“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应在0.01%~0.05%之间比较合理。”对此,消协建议,明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建议四

应明确快递企业的保密责任

  现状:目前,快递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信息容易泄露,已成快递行业的热点问题。

  《意见稿》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信息。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建议:吉林消费者周景超建议,应当明确快递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明确快递企业的相关责任。而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规定:“快递公司应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协建议增加:“鼓励快递企业运用科技手段,推行更有利于保护用户隐私的快递面单。”条款。同时,要求快递企业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建议五

签收应列明“未验货”和“已验货”

  现状:签收问题是一个困扰消费者的大问题。快递企业经常让用户先签字后验收,在用户发现问题时,又以用户已签字为由推卸责任。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建议:消费者认为,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同时,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证明物品完好,推卸自身责任。此外,快递代收货款中,一些企业要求先付款后验货,使消费者面临维权困境。因此消费者建议,应当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后付款。

  为了明确验收的方式方法,浙江消保委建议增加:“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深圳消委会建议规定:“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员身份。代收人代理验货签收的,由收件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快递人员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建议六

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

  现状:赔偿方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建议: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川消保委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建议七

建议设立从业“禁入”惩罚

  现状: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方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建议:消费者和消协意见建议

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安徽消协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相关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与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

新文化记者 李德庆 实习生 王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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