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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首晒备案审查成绩单

2019年02月21日447未知admin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全国人大首次公布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成绩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报告时表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沈春耀透露,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五年接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4778件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沈春耀说,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备案的目的是存案以备审查。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2005年通过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常委会办公厅具体承担接收备案工作。

    沈春耀在作报告时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2017年度,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89件,其中行政法规18件,省级地方性法规358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44件,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24件,经济特区法规24件,司法解释20件。

    公布五起公民、组织提起的审查建议案例

    沈春耀表示,依申请审查进行的审查,亦称被动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3年62件,2014年43件,2015年246件,2016年92件,2017年1084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206件,占79.0%;不属于审查范围的有321件,占21.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涉及***决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对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审查的,全部转送至了相应机关,并要求其对研究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在1206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建议中,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有1116件,占92.5%;建议对行政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有24件,占2.0%;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有66件,占5.5%。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

    记者注意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五起由公民、组织提起的审查建议案例。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浙江省1名公民建议审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内蒙古1名公民建议审查最高检有关“附条件逮捕”的文件;4名劳动法专家建议审查地方计生条例有关“超生就开除”的规定;108名研究生建议审查重庆等地著名商标法规;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议审查地方审计条例“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

    报告中披露,其中,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经与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

    根据2016年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的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2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适时予以纠正。目前已有7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根据2017年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9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类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目前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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