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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应由法援值班律师代理控告申诉

2019年02月22日202未知admin


    中青在线北京8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部署。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意见》,对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2006年起,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地方扩大试点范围,通过在公检法部门派驻值班律师的方式,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近年来,这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加大推进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在中央司法改革文件中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相关配套文件中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

    2015年6月,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上述规定明确了值班律师工作的基本职责和运行方式。随着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推进和中办发3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工作运行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对值班律师工作的认识也逐步深化。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2016年7月和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先后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均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中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以及公检法机关对值班律师工作开展给予支持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今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控告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好值班律师选任工作,引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协调公检法机关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的支持配合。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等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工作机制等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导致各地实践操作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意见,对值班律师职责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保障等作出统一规范。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意见》着眼于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注重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衔接配套,注重将各地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等作了规定。 

    《意见》从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定位出发,在梳理中央司法改革文件有关规定、总结地方工作实践、借鉴国外值班律师制度基础上,规定了值班律师的以下职责: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从总体上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初步性。从服务内容看,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务。《意见》特别提出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也就是说,值班律师不能取代辩护律师对案件办理作实质性深度介入。

    二是广覆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无任何条件的限制,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 

    三是多样性。在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援申请以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还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此外,考虑到值班律师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对值班律师制度定位、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认识还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意见》关于值班律师职责里还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丰富值班律师职责预留了空间。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考虑到工作站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了解法律及法律援助有关情况的重要场所,《意见》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建设高素质的值班律师队伍是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推动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在值班律师选任方面,《意见》明确严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条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建立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 

    在值班方式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律师资源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为高效地利用律师资源,律师值班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既可以相对固定专人,也可以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当事人需要。

    同时,为解决律师资源短缺问题,《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工作力量。

    《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名义联合印发,并就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调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告知职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明确办案机关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提供便利。

    三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相关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并定期征询所驻单位意见,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工作站法律援助需求和当地律师资源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确保满足当事人法律援助需求。

    四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值班律师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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