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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2019年02月22日361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彪 张峰)日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公积金提取的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指南》规定了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15种情况,除了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贷款之外,还包括出境定居、租赁市场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年龄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低保、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情况。

    在申请材料上,属于租赁市场住房的,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完税证及税务发票、户口簿等常见材料外,还需要家庭月收入证明和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指南》还明确,可以提取的限额为每月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的金额及发票金额,须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则较为简单——只需要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户口簿以及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即可。

    《指南》还规定,出现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也可以提取公积金,重病、大病是指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社保报销凭证注明自费金额超过4万元的其它重大手术。

    对于加装电梯的情况,《指南》规定,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可以凭相关申请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应分摊的费用金额,提取时限为报建日期起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如竣工日期超过提取时限,可提取报建日期起延后一年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指南》明确,从确认受理之日起,法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承诺1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取业务。此外,市民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委托办理业务的银行网点或通过咨询电话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为12329、0752-2731102。

    ■链接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种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7.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0.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1.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15.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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