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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出台我省加大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2019年02月24日553未知admin

  8月6日,从省财政厅获悉,《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规定》强调,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对预算安排单独作出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保障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给予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千方百计努力保障涉及群众基本利益各项支出,确保相关政策及时兑现。但是,有的地区仍存在预算编制安排顺序不科学、预算编制不规范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省出台了此项《规定》。

  《规定》共十二条,对各级预算安排编制的原则、支出预算优先保障内容和编制要求、编制收支平衡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等予以明确。强调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养老金发放、基本民生支出、基本运转支出、债务还本付息等必要支出。强调要足额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求,通过压缩其他一般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补助等多种方式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当期缺口,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厅介绍,《规定》在支出预算安排的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健全支出标准体系;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清理长期固化和非急需的部门支出项目,杜绝预算安排中的惯性;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严控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适当调整地方自行出台的承诺过高、不可持续的支出标准或提标幅度。加大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和结转结余资金等统筹使用力度,整合用于保障刚性支出,弥补收支缺口。

  为使《规定》得到切实落实,省财政还着重强调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规定》明确,充分发挥财政监察职能,强化对下级预算安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实施督办、调度、通报,及时发现财政预算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整改,对相关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处理,确保各项预算安排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完善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加强对下级预算安排保障工资性支出、保障养老金发放等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对下级各项财政转移支付时予以激励。

  《规定》 同时要求,省本级和各市2017年预算不符合此规定的,要按此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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