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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仍有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19年02月21日267未知admin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昨日下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条例对广大市民关注的住宅区停车费问题予以明确,未经协商议价不能涨价。同时,条例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留了空间。

  为“政府指导价”预留空间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州市住宅停车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自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来,出现了不少矛盾和纠纷。

  鉴于国家发改委坚持实行市场调节价,广州市目前只能通过制定议价规则进行管理,同时基于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回应市民群众的关切,法规有必要为住宅停车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留空间。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关于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规定。条例明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开发商不能抢先定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要协商议价,规定: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这意味着,新建楼盘开发商不能抢先对小区停车费自行定价。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开发商没卖的车位要出租

  记者注意到,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不少建设单位只售不租住宅停车位、车库的情形,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据此,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条例还对未按照规定出售、出租住宅车位、车库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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