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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2019年02月20日45未知admin

    日前,株洲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

    1.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廖晖案。2013年至2018年2月,廖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礼金2笔共8000元、购物卡7张面值共7000元、高档香烟17条、高档女包1个,另有75张面值共78000元的购物卡及1盒雪茄香烟不能说明具体来源。廖晖还存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8年3月,市纪委市监委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廖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2.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李柏坚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李柏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档香烟9条。李柏坚还存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8年3月,市纪委决定:给予李柏坚党内警告处分。

    3.株洲县环保局原局长周恒立等13人收受红包礼金案。2014年至2016年期间,时任株洲县环保局局长周恒立,副局长张光河、曾文强、柳志为,生态污染控制股股长刘静,监察大队大队长马泽华,监测站站长郭晓辉、副站长王靖伟,县环保局工作人员马谊平、张江礼、唐秀、祝有文和祝孟君等13人在环评、验收过程中以“专家评审费”名义共收受红包礼金合计10.96万元,其中周恒立收受7000元,张光河收受10000元,曾文强收受8200元,柳志为收受8000元。此外,周恒立、曾文强2人还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2017年12月,株洲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周恒立、曾文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柳志为、马泽华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给予张光河、刘静、王靖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郭晓辉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给予祝孟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马谊平、唐秀、张江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祝有文批评教育处理。

    4.芦淞区安监局原副局长董凯雄案。2006年10月至2017年6月,董凯雄在担任芦淞区安监局副局长期间,违规代表单位收受株洲市烟花鞭炮公司“赞助款”30000元,用于单位发放加班费、福利费。2017年12月,芦淞区纪委决定:给予董凯雄党内警告处分。

    5.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郭家塘村总支书记吴建明案。2014年至2015年,吴建明任郭家塘村副书记期间,多次收受村民香烟,在郭家塘项目征收程中违规帮助村民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12月,井龙街道党工委决定:给予吴建明党内警告处分。(株洲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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