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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依法打击非法上访“老上访户”罗某某上诉案件一锤定音

2019年02月18日134未知admin

桂林中院对上诉人罗某某公开宣判

  被告人罗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一审判决罗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罗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访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但法律同样禁止公民滥用权利,禁止任何公民通过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满足个人私欲,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罗某某涉诉案件已经法定程序裁判终结,但其拒不接受裁判结果,以扰乱相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方法谋求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其行为已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构成犯罪。罗某某因不服法院裁判,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国家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且不听劝阻,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接访不能正常工作,耗费巨额财政资金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罗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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