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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车撞人逃逸 为躲避法律制裁又变造号牌

2019年02月22日127未知admin

  正义网常德9月11日电(通讯员 李智勇 吕朋宏)男子无证驾车撞死路人后逃逸,且在逃跑过程中变造机动车号牌,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及赔偿责任。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

  年过半百的刘某系湖南省桃源县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2月29日假释。2017年3月9日凌晨4时许,刘某无证驾驶小汽车沿桃源县漳江镇环城路驶往理公港镇家中,行驶至桃源县青林乡某村组路段时,遇行人张某在公路右侧。因刘某在道路上盲目行驶,未发现行人并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导致其驾驶的小汽车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变造机动车号牌。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外力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晚,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3月12日,刘某赔偿张某近亲属安葬费等费用5万元。2017年8月2日,刘某及妻子与张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包含此前已经支付的5万元),取得了张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行人相撞,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在明知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保护交通事故现场、不对被害人采取施救措施、不报警,并驾车逃逸,且在逃跑过程中变造机动车车牌,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及赔偿责任,应认定其系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其案发后经村干部教育、规劝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且逃逸的犯罪事实,且已在交强险限额以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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