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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夫妻"共债"新规:大额钱款债权人应要求"夫妻共签"

2019年02月21日216未知admin

  正义网北京1月19日电(见习记者 胡仲涛)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债”的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那么根据此次《解释》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如何界定?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律师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以食品衣着等八类消费必要为限,债权人在出借大额钱款时应要求“夫妻共签”才最稳妥。

  债权人举证责任增加

  借出款项时应要求夫妻“共债共签”

  最高法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虽然只有4条,却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此前,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法院判决在2亿范围内承担其丈夫当初签下的回购股份责任,又引发一轮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债”相关条款的批评。

  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苗说,《解释》出台前,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夫妻中未具名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解释》出台以后,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需要格外注意借款的用途,对于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款能获得借款人夫妻的一致认可并签字才是最稳妥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负责人宋健就此解读道,《解释》第3条,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新的规定。“这么做虽然加重了债权人的责任,但对于日后明确借款偿还责任、避免事后无法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以食品衣着等八类消费必要为限

  按照此次《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证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

  对这一问题,宋健告诉记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参考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等八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且此八类消费应以必要为限。

  而对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宋健说,以个人名义所负,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债务人要想说服法官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可以。

  新司解修正旧司解

  二者结合有利于平衡各方权利

  2003年,最高法在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第二十四条的出现确实遏制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我印象比较深的是若干年前发生在北京的一个系列案例。情况大致是:男方以结婚为手段,在婚后很短时间内便私自对外欠下数十万元的债务,然后与女方离婚。其后债权人再将女方诉至法院索要欠款。男方先后多次以此手段恶意欠债,坑害数名女性。”宋健表示,为了离婚时多得财产而恶意制造债务的当事人,很难说他们还抱有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成为他们非法牟利的工具,所以该法条急亟需修正。

  “《解释》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全部问题,未来还要看社会的发展而定。”宋健表示,《解释》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起到了很好的修正作用,二者结合运用将很好地平衡各方权利,指导法官公正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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