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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小学生运动会摔伤门牙 学校被判赔偿3000元

2019年02月19日585未知admin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佳(化名)在学校运动会期间摔伤门牙,后状告学校索赔。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小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无法提供视频还原现场,无法证明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判令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佳的医疗费等损失共3000多元。

运动会期间摔伤学校成被告

2015年10月30日上午,东莞某小学举办运动会。时年7岁的一年级学生小佳在操场集合时从台阶上摔下来受伤。

小佳父母说,事发当时学校并无通知家长,是小孩回家后,家长发现小孩手脚都有擦伤,上嘴唇破皮红肿,上唇右门牙断了半颗。他们主动致电老师询问才得知,原来上午学校运动会时,操场集合时人多拥挤,小孩从台阶上摔下受伤,老师当时太忙忘记通知家长,让家长带小孩去医院检查,她会跟学校反映情况,学校没有采取任何医疗措施。

次日,小佳在父母陪同下前往医院口腔科就诊。小佳父母说,医生表示送来太晚,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需半年后复诊。但复诊时间到后,小佳父母联系学校让其派人一起去医院,却遭到学校拒绝。

2017年1月,小佳在父母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多元。小佳父母说,医生诊断意见为小孩已换过门牙,断裂的牙齿不会再生长,现只能治疗牙龈牙根,定期复诊,待牙根尖发育好后再进行根管治疗,要等18周岁后才可以补牙或是植牙,治疗费用以现标准需要2至3万元。

监控视频缺失学校负全责

2017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学校称,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小佳是走到台阶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佳在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小孩受伤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监控应当全面覆盖具有安全隐患的运动场。在学校无法提供视频还原现场的情况下,其主张已对上下台阶位置的学生尽到现场秩序维持及教育管理责任,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应对小佳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佳已发生的医疗费为300多元,但未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评估金额,故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营养费酌定为500元、交通费为300元,家长陪同就诊的误工费按三天计算约150元。另小佳虽未构成伤残,但伤害结果位于嘴部牙齿,考虑到确实对以后生活造成影响,法院酌定学校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校支付小佳上述损失共3000多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及时救治并固定证据

可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这是一宗校园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注意保存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家长平时在家也应加强对小孩的安全教育。如果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对事发时的证据及时加以固定,以便分清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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