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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供暖纠纷凉了民生温度

2019年02月22日38未知admin

进入供暖期,供暖纠纷案件进入多发期。当前,在供暖服务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过程中,存在供暖现状比较复杂、供暖需求日益多元及供暖服务市场化不足等新特点。

网友:供暖纠纷案件有哪些特点?

主持人:供热行为本身具有公共服务、行政强制等特殊属性,供暖单位在采暖期中不能自行中止供暖或者提前结束供暖。从法院公布的案例统计看,九成以上为追缴供暖费案件。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98%以上的案件为供暖单位提起,诉请内容均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及违约金或滞纳金,案件类型化特点明显。供暖合同纠纷易发点主要有供暖费用承担主体问题、供暖费用计费标准问题、温度达标问题及分户供暖问题等。统计显示,这些案例中,大约50%的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多数采暖个人无法就其提出的供暖费已交纳、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提供证据。

网友:对于用户多年连续欠费、供暖单位亦多年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该怎么解决?

主持人:供暖单位要以优质便捷服务,推动采暖用户由被动缴费向主动缴费转变。例如,畅通沟通渠道,定期入户科学检测温度,经双方确认后及时固定;对用户反映的设备设施维护与检修、供暖温度检测与达标等问题,迅速解决、及时反馈,戒除拖沓冷漠态度。同时,供暖单位也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努力搭建多部门联动服务平台,以实现供暖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供热安全保障、供暖设施突发性故障排除、供暖费用代收代缴等事宜的及时有效披露,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透明、人性化的服务。

网友:作为采暖用户,如何正当依法维权?

主持人:对采暖用户来说,订立书面合同才能维权有据,同时强化证据保全,及时固定证据。这就要将供暖费计费期间及标准、温度检测及达标、未能依约履行供暖义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书面合同文本的形式予以固定。例如,北京市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就发布有《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等示范合同文本,可供双方予以参考。对于已交纳的供暖费用,出具票据时应注意要求供暖单位注明供暖年份,并注意留存相应票据;对于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采暖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入户检测、维修,查找原因并注意在供暖季内留存有效的温度数据,在双方对温度数据有争议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采暖住户可多学习一下各地的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理性维权。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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