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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好故事|裤子破谁之过?检方抗诉法院重审

2019年02月22日234未知admin

  裤子破,谁之过

  “经过你们两年的努力,现在我终于看到改判的曙光了!我相信法律的公正!”12月12日一早,浙江省东阳市某洗染公司经理老蒋就给金华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的检察官打来电话。

  2011年底,老蒋的公司接到了一单1.7万多条棉裤水洗加工的业务,完工后经委托方验收顺利交付。委托方又将棉裤整理包装后发往全国各地的销售商。没想到几个月后,销售商发现大量裤子破损情况出现,纷纷退货。2012年9月,委托方认为裤子破损是老蒋的公司用水洗造成的,要求赔偿110余万元,双方对簿公堂。

  老蒋向东阳市法院申请对裤子破损原因进行鉴定。由于没能提供水洗前的棉裤,鉴定机构认为经过鉴定只能确定水洗后样裤质量不合格,并且在回复法院的函中表示,没有水洗前样裤对比,无法判定鉴定对象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否由水洗造成。法院第二次发函给鉴定机构,要求对棉裤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函复法院称,经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裤子破损是水洗工艺不良所造成。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老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老蒋觉得委屈,一件衣物在水洗之前经历过染整等环节,在水洗之后还有高温烫钻的工艺,现在裤子出了问题,怎能单单就说是水洗造成的呢?此后,老蒋走上了漫长的寻求救济之路。

  2015年11月,老蒋向金华市检察院申诉。他开门见山地对检察官说:“赔钱事小,公司声誉受损事大。我们公司已经经营了十几年了,设备、技术都是一流,水洗的品质在业内也是响当当的,怎么可能是我们把裤子洗成那样的呢?”

  办案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法院判决老蒋公司单方承担责任确实有失公允。鉴定机构一开始认为不提供水洗前的棉裤就无法确定质量不合格原因,后来又在没有样裤比对情况下认定是水洗工艺不良造成的。前后两次结论明显矛盾,法院采信后一种意见缺乏依据。另外,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保存水洗前样裤,由于样裤未保存导致破损原因无法鉴定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仅判决一方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现行法律规定对在诉讼中已有过鉴定意见的,一般情况下,不再启动重新鉴定。但是鉴定意见不改,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呢?办案检察官提出了一条新思路:以权威专家出具的意见作为抗诉的支撑,作为法院重启再审及鉴定的依据,得到了院领导和同事的认可。

  办案检察官经过多方努力联系到了华东地区三位行业内的资深专家,三天内驱车800余公里赴上海、宁波、绍兴三地取证,顺利完成了对专家的调查取证。三位专家肯定了使用硫化染料染色会导致棉纤维脆损这一行业内的通识,支持了办案检察官的预判。

  向专家取证后,此案的脉络开始明朗。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没有对所涉面料的染料进行检测,在分析脆损原因时也没有同时从染料等其他角度进行考虑,片面得出面料破损系由水洗工艺不良导致的结论。原审法院据此定案,有失偏颇。2016年3月,金华市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但是法院回函认为,在没有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之前,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再审。

  金华市检察院又立即启动了跟进监督程序,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今年5月,省检察院认可了金华市检察院的提抗意见,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此后,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金华市中级法院再审。11月2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也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是,依法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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