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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阶层有望10月起按每月5000元起征点缴个税

2019年02月18日283未知admin

个人所得税法

  原标题:工薪阶层有望10月起按5000元/月缴个税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相隔不到两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二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提出:“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决定草案同时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那么修改后的新个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这相当于,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红利”。

  ■ 亮点

  稿酬所得征税将有新算法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方式: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中的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此外,依据现行个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个税法,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进行征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进行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享有减征30%的优惠,实际税率相当于14%。

  一审稿修改了上述的征税方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业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此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 分析

  “稿酬扣税需先扣除劳动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二审稿的上述修改意味着,4项劳动性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仍旧纳入综合征税的范围,本次修法就是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点没有变化。

  不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体现的是对取得这三类劳动所得所发生的成本类费用的扣除,符合净所得课税的原理。特别是其中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两次‘优惠’,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例如某位作家拿到20万元稿酬,其应该纳入到综合征税中的稿酬所得为,20万元×80%(减除20%的费用)×70%=11.2万元”。

  举例来说,假设某甲每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万元,稿酬所得为2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10万元,没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某甲的综合所得计算方式为,10万元工资所得+20万元稿酬所得×80%(减除20%的费用)×70%+1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80%(减除20%的费用)=29.2万元。某甲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示为,应纳税所得额=29.2万元综合所得-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这一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3%至45%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变化

  对比一审稿,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作“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等五处修改。

  修改1 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一审稿增加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改2 稿酬所得先减除20%再按70%计算

  一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修改3 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

  二审稿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修改4 免税、减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该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财政部门批准免征的所得’‘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规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二审稿分别增加规定:***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改5 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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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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