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官员全额退缴巨额赃款后从轻处罚能有多“轻”

2019年02月18日280未知admin

  原标题:官员全额退缴巨额赃款后如何从“轻”处罚

  撰文 | 周宇

  正处级干部受贿近2000万应该判多少年?最近,黑龙江延寿县县委原书记封殿辉的宣判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十年六个月。

  不知道您是否和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有一样的感觉,感觉判得“很轻”。

  从法律上讲,贪污300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从此前的案例看,受贿2000万左右的,山东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万同以受贿罪获刑15年;薄熙来原秘书吴文康被判无期;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获刑15年……

  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封殿辉都可以算是“起始线”。

  虽然量刑是个很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类比,但政知君注意到,本次法院宣判时强调,封殿辉到案后“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在以往官员贪腐审判中,退缴、追缴、收缴都有。退缴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贪污的赃款,落马官员都是什么态度对待?从轻处罚能有多“轻”呢?

  哪些“老虎”曾积极退赃

  十八大之后,很多读者们熟悉的“老虎”都有积极退赃情节,“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的也不少。

  例如:

  • 倪发科、杨刚、姚木根“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 季建业“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

  • 刘铁男及其亲属配合司法机关退缴赃款赃物,公诉前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

  • 龚清概、虞海燕“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黄兴国“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当然,也有很多官员落马后,态度恶劣,拒不退赃的。

  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张玉江最开始接受检察机关审讯时,将接受他人“送礼”解释为“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但当检察官告诉他受贿罪5000元即可立案的时候,他开始“翻供”,否认了此前交代的所有事实。直到审判结束,张玉江都不肯主动坦白并退赃。

  最终,张玉江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而其受贿所得仅为171万余元,也被法院追缴。

  也有一些官员不退赃是被家人拖累。

  深圳罗湖区原卫生局长连振辉2006年因涉嫌受贿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在检察机关审讯中,他承认了罪行,并表示愿意全部退赃,但多次给家人写信要求退钱后,如石沉大海,其妻叶某不配合并“玩儿消失”,躲了起来。

  退缴、追缴、收缴有什么区别?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到案人员的涉案款物如何处置关注度越来越高。为此,中央纪委在2016年4月特别解释了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置涉案款物。

  首先要明确的是,涉案款物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犯罪所得。就是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前文所说的例子大都属于这种。另一种类型是违纪所得,不构成犯罪,但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之所以介绍这两种情况,因为“追缴”“收缴”需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解释。

  “收缴”是比较简单,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对不构成犯罪但违纪所得的财物进行“收缴”。例如被断崖式“降级”的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他们的通报中都有“收缴其违纪所得”。

  “追缴”既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法院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所得可以采用没收、追缴和责令赔退三种方式。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或者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

  而法院的追缴则是涉案赃款。例如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法院对其受贿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录音笔一支予以没收。

  不论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法院,最后款物都将上缴国库。

  “退缴”从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是法院方面对当事人行为作出的认定。积极退缴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能有多“轻”

  上文提到了张玉江受贿171万被判刑14年,刑期比很多受贿金额远高于他的官员更多。虽然不能简单认定刑期与退赃态度有关,但也可以简单看下之前有积极退赃情节的官员都是如何判刑的。

  • 黄兴国最终被认定受贿金额4003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季建业被认定受贿113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虞海燕受贿6563万余元,被判15年

  • 龚清概收受贿赂5354万,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 刘铁男受贿3558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不过,有些“退赃”可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去年6月,河北省承德市政协原副主席周义强因受贿16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根据裁定书,周义强曾在被纪委调查后,于2014年下半年先后多次把共计220万元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比实际的受贿金额还多60万,为的是“想和人家两清”。这种“积极退赃”是不影响法院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的。

  另外还有的人在调查阶段拒不配合,但入狱后为了减刑开始退赃。这种希望“用钱买刑期”的做法非常不划算。

△曹文庄

  2007年因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死缓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在2016年迎来了第4次减刑。当年宣判时他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在一审庭审中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且不积极退缴赃款”。这样态度的一位官员却在入狱8年后,缴纳了115万余元的犯罪所得。

  彼时有人担心曹文庄的这次减刑会鼓励贪官在前期隐瞒赃款,待判刑之后再上交,以获得减刑机会。不过专家表示,判决的依据是前期贪污受贿所得和调查配合程度,用赃款“买刑期”是“亏本买卖”。

  资料 |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 法制日报 黑龙江纪委 齐鲁晚报 中青网 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张迪


横岗人力公司
















Copyright © 2002-20191010资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8888888号 sitemap

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8:44:34
  龙华镇民治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深圳沙头角劳务派遣  第六届新闻 爱国主义教 跨越海峡・ 更加尊重妇 轨交5号线 配合世博园 市港口局重 外商投资企 上海商业进 上海卫生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