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云南怒江州副州长和新民不积极退赃 不予减刑

财经频道 2019年02月21日500未知admin

    中青在线昆明12月2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文凌)记者今天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原云南怒江州副州长和新民至今尚有289万元违法所得未缴清,其减刑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审核后,对和新民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据通报,和新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460.214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28.79万元,涉案金额共计78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500万元,未追缴的289万余元继续追缴。

    和新民入监服刑后,仅履行了30万元的没收财产刑,尚有289万元违法所得未缴清。此外,和新民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管理,被监狱列为严管级罪犯。其减刑报请,经昆明中院审核后认为,该犯不积极退赃,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该犯不予减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鹏楚指出,减刑、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悔罪表现、改造情况和社会危害性对原判刑罚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激励罪犯更好改造,尽快回归社会。

    “但是,对于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渎职等与利用职务便利有关的犯罪,因其严重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秩序,是重点、从严打击对象。”滕鹏楚说,对此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比照其他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加长,减刑幅度降低,假释条件提高。

    此外,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罪可能性高,法院对这类罪犯坚持从严把握减刑和假释。

    据了解,“湄公河惨案”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扎拖波,参与劫持中国船只,严重危害了湄公河流域的航运秩序和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虽然罪犯扎拖波已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二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鉴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昆明中院对其作出不予减刑裁定。

    同时,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造成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损失,并且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罪犯,法院也不予减刑、假释。

    如罪犯祁斌在无任何经营和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947名中老年人非法集资人民币3483万余元,案发后携款潜逃3年多才被抓获归案。经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赔偿受害人。

    目前祁斌服刑已满两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犯至今未履行退赔赃款的义务,致使947名受害人的巨额款项无法追回,造成了严重后果,开庭审理时不能说明赃款去向。

    因此,不能认定罪犯祁斌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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