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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电厂事故工程总承包方被处停业整顿一年

2019年02月20日214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3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公告称,对发生于2016年11月24日,致73死2伤的江西丰城电厂事故涉事工程总承包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中南电力设计院),处以停业整顿一年的处罚。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11月24日上午,位于江西省丰城市石上村的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在建7号冷却塔筒壁顶部施工中,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据宜春市委宣传部消息称,该工程由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总承包。

  201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针对此次事故通报称,检察机关依法对25名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的事故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今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建督罚字[2018]3号”文件,公布对丰城电厂事故的总承包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南电力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缺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未按规定要求分包施工单位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未发现和制止分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住建部表示,此前曾于2017年12月1日向中南电力设计院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15号),中南电力设计院于2017年12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中南电力设计院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

编辑:戴玉玺 杨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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