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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谈李锦莲被改判无罪:公平如镜 大道如矢

2019年02月20日77未知admin

  原标题:“毒糖杀人”案平反:对我们是冤案一件,对当事人是失去20年

  公平如镜,大道如矢。

  文 | 沈彬

  冤案平反,又下一城。6月1日,备受关注的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二次再审宣判,江西省高院判决李锦莲无罪。

  此案的定罪和翻案过程相当曲折、离奇,历时近20年,经过2次死缓判决,最高法一次调卷审查、一次指定再审,整整3代律师为之奔走,其中有律师甚至感慨“这个案子不平反我死不瞑目”。

  1998年,江西省遂川县发生两名孩童中毒死亡案件,当时法院认定李锦莲是凶手,认定其与同村的肖某有多年的婚外两性关系,奸情败露后,李不满肖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就买了鼠药里加入“桂花”奶糖投毒。

  “错案总是相似的”,核心的问题都是客观证据的缺失,没有凶器、现场指纹、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主要依赖于被告人的口供定案,且背后常有刑讯逼供的阴影。

  本案也是如此,警方没有找到任何制作毒糖、丢糖投毒的目击者,制作毒糖的工具,出现了“火柴杆”、“木柴杆”等多种不同说法。定罪的依据主要靠口供,李锦莲在十几次的供述中,有时签名是“连”,有时签名是“莲”,李称:“‘莲’是真话,‘连’是假话。”“有罪供述都是不带草头的。”

  尽管证据不充分,但当时的办案人员还是做了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这其实就是饱受司法界诟病的“疑罪从轻”问题。说到底,就是没有坚持贯彻法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让法律的公信力打了长达20年的折扣。

  可以说,此案是检验是否坚持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的一块试金石:该案没有直接的客观证据,定罪就是靠口供,只要坚持“疑罪从无”就只能改判无罪。

▲李锦莲。拍摄:刘长。

  事实上,在今年5月此案启动第二次再审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出庭检察员就已经与辩护人达成一致:“建议法院坚持证据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无罪。”这次的再审没有重蹈7年前的覆辙,李锦莲终于迎来了平反。这次的昭雪,也可以看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无罪推定的时代进步的一个注脚。

  “无罪推定”是1997年版刑法明确的原则,证据不充分就不能定罪,这也是当年李锦莲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之前有相当多的法院并没有坚持这一法治底线,对明显证据不足的案件搞“疑罪从轻”,对一些明显冤案搞“留有余地”的判决,结果积累了大量存量问题。

  近年,最高检、最高法多次强调杜绝“留有余地”的判决,严格按“疑罪从无”判案。但严格按“疑罪从无”解决存量问题,依然需要司法机关拿出很大的担当和勇气。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正义,有赖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冤案的平反是其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最近几年,中国平反冤假错案进入了快车道,从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到乐平冤案、福建缪新华案、安徽“五周杀人冤案”、吉林刘忠林案一系列陈年冤案得以翻覆。很多陈年冤案因为年头久远、物是人非,要全面查清事实,其实已经很困难了。但只要拿出司法智慧和勇气,坚持全面适用“疑罪从无”,解决存量错案,很多错案就能得到纠正。

  公平如镜,大道如矢,坚持依法治国,就得在个案中坚持那条“细细的红线”。李锦莲案等一系列冤案的集中平反就昭示着,“疑罪从无”原则切实推动了司法进步。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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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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