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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枣树移栽致死引发公益诉讼

2019年02月21日41未知admin



庭审现场。 赵红旗 摄

 

原题:古枣树移栽致死引发公益诉讼

此案为国内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移栽枣树1870棵,并导致被移栽的枣树死亡,致使生态环境被破坏,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发自河南郑州

“这些枣树比爹娘还亲!”在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不少村民与枣树有着难以割舍的亲情。

新郑是红枣的故乡,种枣历史最早可追溯到8000多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枣文化源远流长。当地生长几百年的古枣树林,使新郑及周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古枣树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然而,2014年1月,在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因建设占地需要,经薛店镇政府组织、协调,花庄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移栽枣树1870棵,并导致被移栽的枣树死亡。

事发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新郑市薛店镇政府等单位立即停止实施毁坏古树、损害环境的行为,恢复被毁林地。

2017年12月28日,郑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薛店镇政府及薛店镇花庄村委会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万余元,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12月29日,新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就该案公开发表情况说明。该说明称,新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诚恳接受社会监督批评,责成薛店镇政府向社会公开道歉,责成薛店镇政府加快生态修复工作进度,林业部门加强监督,确保修复工作尽快完成。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这份情况说明表示,新郑市委、市政府历来非常重视枣树种植和新品种培育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强化举措,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对枣树的保护,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建设项目“逼移”千余棵百年古枣树

 

“古枣树被人为大量移植,移植后成活率非常低,这是枣农都知道的常识。”花五松是当地红枣管理协会的农技师,从20多岁时就开始管理古枣树。

2014年1月16日晚,在薛店镇花庄村,当地干部带着几十人和7台挖掘机,让花庄村的1800余棵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枣树,有的甚至已经500多岁,在一夜之间“搬家”。

出于对枣树的特殊情感,花五松、花银海等村民一直没有停止为古枣树讨回公道。

2014年1月,经薛店镇政府组织、协调,花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带领本村人员和施工队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花庄村西北地的枣树进行移栽,经新郑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共移栽枣树1870颗,涉及198.5亩枣林地。

2014年2月18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新郑市薛店镇第三社区(好想你)新型社区项目立项请示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

2014年8月,《新郑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初步意见》显示薛店镇第三社区完全小学建设项目,位于薛店镇第三社区,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

2014年10月31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新郑市薛店镇好想你社区幼儿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实施薛店镇好想你社区幼儿园项目,拟建地点位于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东临园林大道,西邻好想你社区。

上述项目拟占用土地属花庄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栽种有枣树。

对薛店镇政府移栽枣树的行为,新郑市林业局曾于2014年3月18日下发过通知,要求其补种移栽树木5倍共9500株的树木,并于2015年3月31日完成。

2016年5月5日,中国绿发会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认为,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移栽枣树致死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破坏和自然环境受损的后果,为维护公共利益,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还认为,新郑市林业局和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未尽到林业及文物监管职责、新郑市教育体育局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学校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枣树大面积死亡的后果,因此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郑州市中院受理了此案。这是国内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涉案枣树是否为古树成争议焦点

 

记者注意到,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共有以下7项: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继续实施毁坏古树、损害环境的行为;

判令被告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或者承担被毁林地林木、植被恢复费;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薛店镇花庄村大量林木(古枣树)被非法砍伐而造成的人文及自然环境损失;

判令被告保留古枣树移栽地(移入地)现场,在该址建立古枣树展示园,将被非法采伐、移栽致死的全部古枣树树干(包括仍遗留在移入地的和被追回的)及其制品,陈列在园内,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

判令被告追回原薛店镇花庄村古枣树林地内因被非法采伐和移栽而致死亡的古枣树(树干)及其制品;

判令被告对薛店镇花庄村大量文物级古枣树林木遭非法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案件受理费和必须支出的律师费等一切必要的费用。

薛店镇政府此前称,他们不是毁树,而是“移植”,主要是为了保护古枣树。

中国绿发会收集的证据显示:新郑市政府于2012年9月已确定“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1023亩古枣树实施文物级保护”,在该保护区内,100年以上的古枣树17660株。涉案被毁的古枣树及古枣树林,属于新郑市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范围,实施文物级保护。

2016年12月9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是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由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赵培伟担任审判长。

庭审从当日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4时。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争议焦点主要有:一是这些枣树是否为古树;二是被告的行为到底是手续合法的移植,还是非法的破坏性挖掘;三是五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责任应如何划分。

记者在原告出示的一份证据上看到,被毁林地设有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的保护牌,上面显示,对花庄村1023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其中一级保护古枣树691株,树龄在500年以上,实施单株挂牌保护。

然而,被告则辩称,该枣树林在2011年的普查工作中并没有被列为古树名木,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薛店镇花庄村树立有编号为“新保038”号的新郑市古枣树薛店镇花庄村保护区牌子,该牌载明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1023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该古枣林共有百年以上古枣树17660株,其中一级保护古枣树691株(树龄500年以上,并实施单株挂牌保护),二级保护古枣树1857株(树龄300年-499年),三级保护古枣树15112株(树龄100年-299年)。保护单位为新郑市政府,责任单位有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红枣科学研究院和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法院认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一年后的2017年12月28日,郑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内容为:

“被告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

被告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要求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3年;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法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共同承担。

被告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万余元,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被告薛店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被告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法院审核后应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

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绿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117031元。

驳回原告中国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花庄村几位村民在审判楼前合影留念。他们笑着说:“判决的结果,我们还是比较满意的。”

“这是我们省第一例名木古树民事公益诉讼案,业界很多人也对此十分关注。”旁听此次庭审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莉说,判决对以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环境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郑州市中院院长于东辉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继续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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