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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 助力反家暴

2019年02月20日114未知admin

  近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两周年以来北京市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妇女权益

  在贾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贾某(女)与赵某(男)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16年11月25日,贾某持受伤照片和医院诊断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赵某殴打、威胁、辱骂贾某。

  法院审理查明,婚前,贾某缺乏对赵某的了解,后从邻居处得知赵某曾因抢劫、敲诈勒索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双方有了感情隔阂。事发当天,赵某因孩子哭闹问题产生不良情绪,后对贾某及孩子发脾气并动手殴打。法院当即向贾某、赵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快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处于危险中的妇女的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说。

  单国钧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离婚案件中,施暴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受到限制

  在陈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中,陈某(女)和胡某(男)育有一子,自2014年1月起分居。陈某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陈某再次于2016年诉至法院,主张胡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提交病例及照片为证,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胡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胡某认可曾对陈某实施过殴打行为,但主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二审法院经查: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陈某在抚养婚生子的条件上具有一定优势,而胡某脾气较为暴躁,有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故判令婚生子由陈某抚育,体现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单国钧说,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应作为首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到抚养权的归属。该案例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亦明确了与该案例相同的处理原则: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介绍,对于涉家暴离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北京市法院对存在家暴的一方认定为严重过错的,会结合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频次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依法严格落实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北京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家暴投诉在信访总量中居首位

  据了解,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常红岩指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分别占据2016年和2017年全年信访总量的18.7%和15.7%,在七大类113个小项的分类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

  “北京法院始终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阻断并惩戒施暴行为作为刻不容缓的责任。”安凤德介绍,两年来,全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

  针对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安凤德表示,法官会尽可能地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会运用生活经验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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