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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起借“连锁经营”骗钱

2019年02月24日219未知admin


   23岁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组织溺亡事件发生后,传销再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由一审判决书结果统计显示,从2010年至今,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决该项罪名案件3208起。按裁判年份筛选,2017年339起,2016年954起、2014年818起、2015年534起;按地域及法院筛选,东部、南部省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江苏374、浙江258、安徽327、广西261、湖北185、湖南184、河南150、山东148、四川138、广东137,陕西78起。
   华商报记者梳理陕西省2016年至今的31起案件发现,超六成传销案与“连锁经营”有关。
  >>传销形态
  ?形态1:
  以“连锁经营”为幌子骗钱
   华商报记者梳理31起传销案发现,19起案例与“连锁经营”有关,其中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宣判10起,灞桥区法院宣判7起。
   未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显示,被告人王某、于某甲、于某乙、苑某某于2013年后陆续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无实际经营商品,以“连锁经营”为幌子诱骗他人加入,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现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成员并从发展人员的缴款中获得返利为盈利手段,按五级三进制的模式运营。
   判决书显示,“连锁经营”之下有好多不同的名录,例如,未央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在贵阳市加入以“西部大开发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2013年5月,该传销组织来到西安,在西安城北多个住宅小区设有团伙成员居住、学习的场所,采取欺骗、讲课洗脑等方式发展下线参与传销,为参与者灌输投资6.98万元最高能赚1040万元的理念,收取参与者申购资金,从中抽成获利。
  ?形态2:
  推销化妆品进行非法传销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微商”行列。在这众多商品中,各种面膜以及化妆品无疑成了主力军。不少人一边刷屏炫富声称“月入十万”,一边抛出“诱饵”,只要一次性上交一笔“徒弟费”,就可以成为他的下线,不仅可以低价拿货,同时自己也成为次一级的代理商,也可以再次发展下线。很显然,这样的营销模式,其实已从推销产品的本身,更倾向于吸引他人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4起案例是通过推销化妆品进行的传销,其中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审理了两起。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在临潼区以推销“广州美迪”和“香港卡迪维妮”化妆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该组织要求参与人员最低缴纳2900元费用购买虚拟的一套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每介绍一人加入,业务员可分得525元,主管可分得300元,主任可分得600元。随着发展下线人数的增加,业务员可升任主管、主任等。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临潼区以代理“法国洛华侬”化妆品为名,建立层级为四层的传销组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要求传销参加人员最低缴纳2900元费用购买一套“法国洛华侬”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仅有数套产品作为道具使用),每介绍一人加入,业务员可分得367.5元,主管可分得122.5元,主任可分得245元。其余费用归胡某某、李某某所有,胡某某、李某某获利数十万元。
   此外,蒲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推销化妆品,还使用虚假的“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香港仟亿国际世贸公司”的名称,采取层级式销售、拉人头的方法销售“BOSS”牌西服。
  ?形态3:
  披着虚拟货币外衣干传销
   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兴投资和消费形式,正在成为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新外衣。西安市灞桥区法院(2016)陕0111刑初363号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闫某某经人介绍来到西安加入一个名为“网络营销”的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以拉人头发展下线并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上线的返利,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闫某某供述,2015年3月他经表哥屈某某介绍加入西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分A、B、C、D、E五个级别,他是C级主任级别,在传销组织中主要做新来下线的劝说工作,上级还安排他给新人讲课。新成员缴纳2900元就可以加入该组织。
   近年来,国内各类“虚拟货币”有上百种,包括百川币、摩根币、贝塔币、马克币、暗黑币、克拉币、华强币等。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都有一个显著特征,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用户高额的回报,实则就是传销骗局。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14年10月,被告人党某在“刘某”的介绍下开始接触“富达复利自由平台”。该平台通过发展人员以1600元为一单进行投资注册,获取投资账号。后通过投资账号每天产生25个虚拟币或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直推奖(320个虚拟币),后按照累积虚拟币的35%作为种子基金留存,累积虚拟币的65%作为奖金币,且每天可从基层级以下每一人员处获得每单1.625个虚拟币的提成。每个奖金币、提成币可按1元的价格提现、转让或卖给下线用于注册新的账号,以此获利。
  >>传销特点
  经熟人介绍入传销 有不少夫妻档
   自2012年开始,唐某甲、魏某某先后加入名为“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在西安市浐灞半岛小区从事传销。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人数已超过30人。
   其中唐某甲供述称,2013年8月他经堂弟唐某乙介绍缴纳了69800元后加入“连锁经营”。他发展了张某某、邢某某和妻子刘某乙三个下线,每人交了69800元。他和妻子刘某乙共交了139600元,获利约8万,实际赔钱了。魏某某供述称,2015年4月,表姐刘某某联系他到西安了解“连锁经营”项目,称西安市搞开发,投入69800元能赚1000多万,他和妻子李某某把房卖了,通过孟某某投了14万,在西安租房后给家里朋友打电话发展下线。
   灞桥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传销案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4月他经舅舅李某甲介绍加入西安市浐灞半岛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他发展的下线是女朋友马某某和同学白某某,并替马某某垫付了69800元的投资款。他共投入了14万余元,并没有收益。被告人王某获刑一年七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判决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5年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31起案件中仅一起被告人获刑5年。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2016)陕0112刑初444号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被告人季中军在河南郑州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7月随传销组织老总窜至西安实施传销,以“连锁经营”为幌子诱骗他人加入。季中军加入传销组织后,于2012年12月升为A级老总,直接和间接发展了柏某某等3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仅其银行卡接受传销资金累计达262万余元。被告人季中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吴起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的介绍下,缴纳365元成为中国蒙商王某甲的下线,并在家里或上门为其发展的下线人员讲解中国蒙商,发展人数共计69人,其中被告人王某乙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下线共八层,人数达41人。在审理期间,王某甲退缴赃7800元,张某某退缴赃9600元,王某乙退赃3300元。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均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三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三被告人社区矫正环境较好,故对三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华商连线
  退休女法官以身说法“反传销”
  曾身陷传销近30万元打水漂
   李文星、张超涉传销不幸身亡的消息,让国人再一次将目光聚焦在打击传销上,也让昔日法官张女士深深自责,深刻反思。昨日,她终于鼓起勇气,成为中国反传销爱心互助网的一位志愿者,决定以身说法让更多人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
  被洗脑曾想拉儿子入传销
   张女士今年60岁,2013年退休,退休前是西北地区某法院的法官,从事审判工作27年。2010年秋季,利用休年假的机会,张女士到广西北海度假。没想到,几天后,她在这里被传销人员拉进传销组织,并很快洗脑,自己和父母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近30万元打了水漂。
   昨晚,接受华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张女士懊悔不已。“我也不知道自己当时为什么那么愚蠢,就上了‘1040’(不法传销人员称,只要每人入股6.98万元,然后再拉29个人入股,就能获得1040万元巨款)的当。庆幸的是,我的弟弟和姐夫态度都很坚决,我最终没有祸害他们”。张女士讲,进入传销组织后,她一心想成功,做点大事,自己的几万元投进去后,2011年初,她向法院请了假,借了父母20万元养老钱,带着弟弟、姐夫来到北海。弟弟、姐夫一到驻地,发现她从事的是传销,执意要带她回去,但她死活不愿回去,最后,他们彻底闹僵。“他们失望地回去了。”不甘心的张女士这时想到了还在上学的儿子,甚至给他买好了赴北海的机票,但在弟弟、姐夫等人的阻止下,儿子最终没有上当。“如果儿子也落入了火坑,我这一辈子就彻底完了。”
  获救后成为反传销志愿者
   张女士说,儿子为了救她,找到了中国反传销爱心互助网的发起人蒋德胜。蒋德胜到达北海后以帮助她扩大事业为名,和她深谈了两个多小时,最终让她认识到自己从事的“事业”的确是传销,2011年上半年,她彻底脱离传销组织。
   “这段经历是我人生最黑暗的一段时光,也是我最不愿提及的历史”。张女士称,法院不知道她从事传销的事,回家后,她也没向任何人再说起此事,和弟弟、姐夫的关系也一直没有恢复。“我想彻底将这段不堪回首的经历埋葬”。张女士说,直到几天前,李文星、张超案被媒体曝光后,她的儿子在微信朋友圈提起此事,她才决定直面过去,认真总结反思。她先是诚恳地向弟弟、姐夫道了歉,取得了他们的谅解,然后又联系了中国反传销爱心互助网发起人蒋德胜,决定加入该组织,为反传销事业尽自己的一点力。
   谈到如何避免让更多的人陷入传销时,张女士说,大家一定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致富除了靠勤劳和智慧,没有其他捷径。另外,传销人员深谙人性,善于打亲情牌,大家对此一定要加以防范,尤其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更要提高警惕。“总之,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沾染传销,否则噩梦般的生活就开始了。”
   对于张女士的转变,蒋德胜说,谈及传销受害者,一部分人总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他们。大家应该用同情与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身边的传销受害者,让他们不再有怕人嘲笑的思想包袱,敢于站出来揭露传销骗局,勇于加入到反传销队伍中来,打一场全民反传销的战争,让传销早日从我们的身边消失。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律师说法
  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不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世冰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律师认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要综合考虑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法确定刑罚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才能适用缓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对于一些积极退赃的被告人,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的结果,并不是仅凭退赃一种情节所决定。王律师说传销还可能引发多种犯罪。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参与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搜查、侮辱等,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次,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之间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第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伪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为了抗拒司法人员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务的,属于牵连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传销屡禁不止,王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在刑事法律层面,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建议将现行标准修改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次,对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则一律适用行政拘留,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组织策划者的全方位打击。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摄影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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