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厦门发文严禁办公类建筑项目改为居住功能用房

2019年02月21日164未知admin

  原标题:重要提醒!厦办公类建设项目严禁改住宅!这些销售行为将被处罚

  昨日(1月10日)记者获悉,由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于近日印发并施行。

  《意见》中明确,销售办公类建设项目使用推介商品住宅的专属用语,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都将受到处罚。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管理,特别是规范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上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开发建设

  办公类建设项目严禁“住宅化”

  《意见》规定,开发企业及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严禁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更具体来说: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明确的指标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办公类建设项目有关规范和标准、项目用地“招拍挂”文件以及规划许可文件中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批的合法有效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开展监理工作。

  新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申请单元分割的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层高不得超过4.2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推广销售

  不得使用推介住宅用语进行宣传

  首先,大家要明确几点:

  ✘ 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不享受本市户口准入政策

  ✘ 项目不配套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服务设施

  ✘ 用电、用水等价格按照商业价格收取,不得接入燃气

  为了避免办公类项目以住宅形式销售

  在办公类建设项目销售方面

  《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今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宣传展示,不得以诸如“公寓”、“×房×厅”等推介商品住宅的专属用语或设置住宅样板房进行宣传。

  《意见》指出,销售前,开发企业就应该做足准备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对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以及销售限制性条款进行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并突出标明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重要信息,并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销售时,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告知购房人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如有限制性条款的,还应明确载明有关限制性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用途规范其销售行为。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只能销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销售。

  违规处罚

  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将限制其买卖、备案

  开发企业及相关主体、买受人

  若有违法违规行为

  将会受到处罚:

  《意见》指出,开发企业及相关主体违反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查处,罚没或追缴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违约责任。对配合开发企业违规进行开发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或对房屋进行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项目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

  开发企业在销售中存在购房资格造假行为的,将由开发企业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来源:微信公众号“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桂强


深圳沙井劳务公司
















Copyright © 2002-20191010资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8888888号 sitemap

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1-29 04:12:19
  深圳松岗镇塘下涌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  市档案局举 涿鹿县溪源 陈学军就南 游泳时间不 我市部署2 王彦庆:第 我市部署2 李志刚在大 山海关区教 ***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