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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大量当事人称遭家暴超3次

2019年02月18日322未知admin

  原标题:北京二中院:大量当事人称遭家暴超3次,赔偿额呈上升趋势

  在涉家暴民事纠纷中,大量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3次以上,法院呼吁完善立法,加强惩戒施暴对象。

  1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近三年审结的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情况。

  通报显示,自2016年至今,该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共计52件。其中, 2016年29件,2017年8件,2018年15件。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分别为——2016年3件,占比10.3%;2017年2件,占比25%;2018年5件,占比33%,“认定诉讼主张成立的各类案件总体比例呈上涨趋势”。

  家暴受害方涉及其他家庭成员,赔偿额呈上升趋势

  从案件类型来看,上述案件既包括离婚、赡养、继承等传统家事案件,亦包括侵权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范围有所扩大,甚至略有蔓延趋势。

  据统计,在涉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有35件,离婚后财产纠纷6件,分家析产纠纷有2件,继承纠纷有2件,遗赠纠纷有1件,扶养费纠纷1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件。

  “实施家暴的一方往往不仅具有侵权过错,还常伴随非法同居等婚姻过错。”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刘洋指出,家庭暴力的真正根源往往并不在于双方争吵的发生未能理智平和地沟通,而在于过错方对夫妻关系基础的破坏和夫妻感情的破裂。

  通报显示,在以往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纠纷中,家暴的受害方往往仅限于夫妻中的双方,但在近三年的涉家庭暴力纠纷中,施暴对象扩大到了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住人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侣等。

  据统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暴受害方的占88%,受害方为同住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占10%,同居生活伴侣约占2%。

  此外,施暴方也从此前仅为配偶之间,演变到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等。以离婚纠纷为例,其中主张配偶或配偶亲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针对此类案件的赔偿,刘洋表示,赔偿数额从最初的一两千元,到五千元,现在万元以上的比例增大,从一两万至数万元不等,“平均赔偿额增长幅度达30%至50%以上”。

  大量当事人主张遭家暴3次以上,“应对施暴对象加强惩戒”

  通报还指出,涉家暴占比最大的传统家事纠纷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其中离婚纠纷占总比达67.3%,且在所有涉家暴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中持续保持较大比例。大量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均为3次以上。

  法治成为防治家庭暴力、制止违法侵害的主要途径。澎湃新闻注意到,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刘洋认为,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对于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矫正惩戒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均未予以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施暴对象的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详细地规制,震摄意义尚显不足”。

  此外,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针对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但在案件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告诫令的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等均有法律层面需要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相比,干预手段的种类还较为单一,“对受害者提供的帮助亦有希望更加全面深入”。

  基于此,刘洋呼吁立法机关以民法典的编篡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契机,特别是对于保护措施的适用更加具体实际,对施暴对象加强惩戒,“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体现得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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