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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老赖”被判刑

2019年02月22日401未知admin

欠债后,44岁的横山男子马某并没有积极主动履行,反而将名下的汽车、塔吊转移,近日,榆阳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
   44岁的马某是榆林市横山区人,长期居住在榆林市新高区。2017年1月21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4年8月,马某向周某、刘某借款28万元,约定月利息2%,贷款后本利未还。2015年6月,周某、刘某将马某诉致榆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所贷款项。2015年9月8日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一次性偿还欠周某、刘某款项共计人民币333000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并于2015年11月30日将自己名下的塔吊及大众速腾车转移在陈某名下,不向周某、刘某偿还欠款,造成榆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
   马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虚报财产,将已申报财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马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点评:重拳出击,方能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通讯员 榆阳法院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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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08 07: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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