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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证监专项执法:内幕交易很隐秘?逃不过“火眼金睛”

2019年02月22日23未知admin

21世纪经济报道

9月1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了证监会今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查办进展。

高莉介绍,日前,证监会启动调查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共18起案件,专门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其中15起案件已经完成现场调查,陆续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上述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例中,表现特点主要包括:

(1)违法交易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往往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数亿元,且一半以上案件获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在巨大利益诱惑下,违法人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不少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典型案例:华闻传媒】

李某峰、刘某菊系华闻传媒拟收购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闻传媒财务部经理助理万玉珍与刘某菊存在联络接触,且负责审核刘某菊尽职调查出差报销单据,控制使用“万某弟”证券账户交易“华闻传媒”,获利约 6.6万元,万玉珍堂兄万明曾任华闻传媒董事,是李某峰的前直属领导,与李某峰存在联络接触且与万玉珍联系频繁,控制使用某公司证券账户及“万某”等亲友的证券账户交易“华闻传媒”,获利约1,358.8万元。最终,万玉珍被没收违法所得约6.6万元,并处以约19.9万元罚款,万明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358.8万元,并处以约4,076.5万元罚款;

(2)亲友之间传递内幕信息比较普遍。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直接交易减少,向亲友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的情况逐渐增多,近四成案件涉及内幕信息多级多向传递。

【典型案例:龙溪股份】

唐某系龙溪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汪辉与唐某是中学同学,平常有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辉在与唐某通话联络后即利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集中买入“龙溪股份”157,700股,没有违法所得。最终,云南证监局决定对汪辉处以5万元罚款。

(3)涉案人员人数众多。其中,既有同一单位多人分别实施内幕交易的,例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重组对手方的相关人员等;也有同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先后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

【典型案例:苏州高新】

苏州高新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敏是苏州高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敏与其妹刘英合谋通过“刘英”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获利约29万元;刘敏与张永宁存在通话联络,两人合谋通过“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获利约78.4万元;朱雪冬与刘敏、张永宁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并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没有违法所得。最终证监会没收刘敏、刘英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87万元罚款;没收刘敏、张永宁违法所得约78.4万元,并处以约235.4万元罚款;对朱雪冬处以30万元罚款。

(4)重复、屡次违法违规多有发生。有的主体因操纵市场违法被我会依法查处后,又因内幕交易再次被调查;有的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反复出现内幕信息泄露行为。


【典型案例:ST宜纸】

(A)吴某群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宜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杨杰与吴某群存在通讯联络,后立即使用“唐某凤”账户卖出“ST宜纸”,用时10分钟即将其持有的82,700股“ST宜纸”全部卖出,避损金额约29.3万元。最终,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胡杨杰违法所得约29.3万元,并处以约29.3万元罚款。

(B)此外还有,黄某涛系ST宜纸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丁枢与黄某涛关系密切,共同居住生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枢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ST宜纸”38,500股,避损金额约13.6万元。最终,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丁枢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约13.6万元罚款。 

此外,上述涉及的案件显示,内幕交易高风险领域和环节,主要集中于:

(1)并购重组领域。有的并购重组双方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分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严重妨碍并购重组市场秩序;有的市场中间人一边向上市公司推荐重组项目,一边暗中利用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严重损害市场诚信基础;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后,直接使用实名账户交易相关股票。

【典型案例:楚天高速】

时任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翼科技)总经理赖伟强,系楚天高速与双翼科技拟开展并购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伟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楚天高速”237,680股,获利约27.4万元。最终,湖北证监局决定没收赖伟强违法所得约27.4万元,并处以约82.3万元罚款。

(2)“高送转”环节。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高送转”信息实施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高送转”及其他多项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内幕信息后,指使下属公司员工实施内幕交易。

【典型案例:东方电缆】

东方电缆财务总监柯某、参与并主要负责东方电缆2014年年报现场审计工作的金某华系东方电缆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国强(金某华的哥哥)与金某华存在通讯联络,金国强使用其本人及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235,900股,获利约184.5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广明在听说东方电缆有高送转的消息后,到徐晓光办公室向其咨询“东方电缆”的购买建议,后徐晓光主动与柯某通话,李广明全程在场。之后徐晓光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73,849股,获利约75.7万元;李广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14,000股,获利约9.2万元。最终,金国强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84.5万元,并处以约553.7万元罚款;李广明被没收违法所得约9.2万元,并处以约27.7万元罚款;徐晓光被没收违法所得约75.7万元,并处以约227.1万元罚款。

(3)“股权结构变化”环节。有的单位在“举牌”上市公司过程中,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举牌”信息内幕交易;有的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过程中,向其客户泄露收购信息。 

“资本市场任何人、任何机构在任何时候的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有记录,我会都将盯住不放,彻查严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继续保持对内幕交易的高压严管态势,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高莉称。

(案例来源于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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