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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超过估算总投资10%将重点审计

2019年02月24日578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欢)惠州拟出台新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今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的控制将更加严格。14日,市发改局就《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对比发现,此次修订稿增加不少条款和新规。其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累计变更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须报备同级审计部门,审计部门重点审计该类项目。

    增资100万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记者了解到,《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起实施至今即将满5年,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市发改局对该办法进行梳理修订。市发改局负责人表示,修订稿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体现严控工程造价、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宗旨,着重加强决策程序、资金管理、审批程序、变更程序、项目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工作,对原办法中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予以修订。

    修订稿对项目变更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因项目变更增加投资额,但未导致该环节总投资超过上一环节总投资的,须由建设单位拟订变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单项变更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下的,且变更增加投资控制在批准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自行批准;累计变更超过批准总投资10%后,单项变更增加5万元以下且变更在批准总投资5%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自行批准。单项变更增加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该变更涉及的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务、人防、消防、供电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对中介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在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方面,修订稿明确,项目建议书应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编制。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公用事业等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以及已确定由代建单位代建的项目,可由该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自行编写,编写人员中须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同时,修订稿提出,项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制订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将在惠州从业的中介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根据公示信息,对于修订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可将意见建议发送至fg2808829@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或通过传真发送至0752—2892996,联系人:乔先生,联系电话:0752—280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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