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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自治区发改委纪检组:制定《驻自治区发改委纪检组与各综合监督单位工作联系办法(试行)》

2019年02月24日365未知admin

    近日,驻自治区发改委纪检组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了《驻自治区发改委纪检组与各综合监督单位工作联系办法(试行)》,建立了七项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各综合监督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规范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定期报告机制。各综合监督单位每年6月下旬和11月下旬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检组协助和督促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与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交换意见、通报情况。

 

    二是参加或列席会议机制。各综合监督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会议要提前通知纪检组,纪检组视情派员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纪要抄送纪检组。

 

    三是重大事项报备机制。各综合监督单位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相关决策及实施情况应及时抄送纪检组备案。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按要求通知纪检组参与监督,对拟提任、调整的干部出具书面廉政意见。

 

    四是驻点办公机制。纪检组派员在各综合监督单位轮流坐班开展工作,与党员干部进行交流联系,抽查作风纪律、开展廉政谈话、查阅工作资料、收集问题线索等。

 

    五是重要情况告知机制。各综合监督单位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情况、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出现上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收到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告知纪检组。

 

    六是日常交流谈话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组适时同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干部主要是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了解落实廉洁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情况。

 

    七是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各综合监督单位要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纪检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纪检组的日常联络。纪检组与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协调会,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情况,协调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任务。(驻自治区发改委纪检组/责任编辑 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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