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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石桥运钞车劫案被告一审被判15年|沸点

2019年02月19日407未知admin



  法院判决书。李绪义辩护律师供图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 王梦遥)曾引发关注的辽宁省大石桥市运钞车司机李绪义持***抢劫运钞车一案,一审今日(11月8日)宣判。上午,新京报记者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李绪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9月7日下午,辽宁大石桥警方接农行运钞车押车员报案称,丰华颐和春小区地下停车库附近,运钞车司机李绪义持手***将运钞车押运款抢走,身穿保安服逃跑。随后,大石桥市公安局发布情况说明称,被劫走的600万元已追回565.9万元。

  当日晚21点半,记者从大石桥市公安局刑警队获悉,犯罪嫌疑人李绪义已于21点左右在其自家屋内被抓获,剩余约35万被劫款项也在一并追回。

  因涉嫌抢劫罪,李绪义于2016年9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1月24日,该案一审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公诉方称,李绪义无视法律,持***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抢劫罪追究李绪义的刑事责任。辩方则称,李绪义因债务压身一时冲动实施抢劫,且案发后李绪义妻子带领警方在家中将其抓获、没有反抗,应视作自首情节,减轻处罚。

  今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处获悉,案件一审于今日上午宣判,李绪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随后,记者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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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工作人员被控失职罪 法院判处免予刑罚

  记者获悉,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受到指控。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辽宁省大石桥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大石桥市检方以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的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行为为由,对营口某公司经理张某某、营口某公司分队长宋某某提起公诉,认为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追求其刑责。

  这一落款时间为今年6月20日的判决书显示,大石桥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某利用该公司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李某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戴玉玺 倪雪莹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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