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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前基层法院院长眼里的夫妻债务新规

2019年02月21日89未知admin


 
资料图。

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实施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有望平息困扰司法实务界已久的24条争议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发自湖南长沙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该《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界定,不仅规定了“共债共签”,还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个人举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1月18日,该《解释》生效的当天,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就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法院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马贤兴,现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前,马贤兴曾担任过宁乡县法院和天心区法院院长。在法院任职期间,他曾处理了一批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多年来,他也一直建议修正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

那么,作为一位前法院院长,马贤兴又是如何看待《解释》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呢?1月19日,法治周末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共债共签”的适用范围

 

法治周末:该《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这一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规则,你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马贤兴: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裁判规则和明晰的裁判方法。《解释》既保护了债权,又规范了债权,还避免了不知情配偶的“被负债”,也堵塞了一个大漏洞——虚假债务、违法债务和不合理债务的产生。

法治周末: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中的共同债务?

马贤兴:我认为一部分是指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部分是家事代理权限形成的个人签署债务,家事代理就是家庭日常紧急情况下必要的债务。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以个人名义举债不要求共签。第三部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大额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

什么是用于家庭紧急情况下的开支?我认为应根据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准、物价水平来判断。以长沙地区为例,比如夫妻一方出差,小孩上学需要学费,或者家庭成员中有人生病需要医药费,须找他人借钱,此类情况下必要的紧急开支,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但如果是以买一套房子、买一辆车为由找他人借钱,虽然用于共同生活,但不属于日常生活必要开支,而且动辄需要数十、数百万元,这种情况举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

至于夫妻两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且被大家众所周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这种情况的借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实际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对一笔大额债务共同签字,但是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既然共同签了字,两人也是知情的。这个知情权很重要,有了知情权,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用途和风险防范就应该尽管控、监督责任,举债也会更谨慎。

 

举证责任回归常识常理

 

法治周末:有观点认为,《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规定,你怎么看?

马贤兴:原来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了钱,不管是分居还是感情破裂,另一方都需要共同还钱。甚至出现一些极端情况,夫妻两人离婚后,其中一方为了夺得财产,和别人串通伪造借据,将欠条签订日期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然后,依据24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配偶需共同承担债务。现在新的规定实行共债共签,你签了字就得认账,事后追认的也要认账。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事先不知情,原来是要不知情配偶来举证,《解释》出台后由债权人举证,将有效杜绝违法债务、虚假债务和不合理不正当债务的产生,解放一大批没有参与债务合同订立的不知情配偶,让他们从不公正、不合理的“被负债”中走出来。

《解释》赋予债权人适当的注意义务,既是债权人对自己出借资金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家庭和社会负责的应有之义。《解释》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真正维护民间借贷交易秩序和道德伦理秩序。《解释》不仅让举证责任分配回归常理,也是坚持合同相对性这一最基本的民法原则。从法律上来说,债权人拥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债权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架空债权的情况可以杜绝

 

法治周末:有人认为,这个新的解释不再实行简单推定,夫妻双方串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的情况无法杜绝?

马贤兴: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从债的订立一开始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事后转移财产的情况就杜绝了。既然共同签了字,就得共同负责到底。所以,原来24条所谓保护债权是不成立的。

打个比方说,民间俗语说得好:“莫打死了狗再来讲狗价”,也就是在放债之前,就要讲清楚,这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是共同债务,就得共同签字。从法理上说叫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从老百姓普遍认知的道理讲,即谁签字找谁要,“讲好价再打狗”。这也就是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债权,建立源头思维,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不会动摇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制

 

法治周末:现在学界有观点认为,我国实行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制,须有共同债务制相匹配。《解释》对夫妻个人名义债务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原则,认定为共同债务为例外”,是否会动摇我国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制?

马贤兴:我觉得这个问题认识有误区。共同财产制与共同债务制是从整体上说的一种制度,但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或等同关系。夫妻从事生产经营,创造财富,形成共同财产。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额举债,这是家庭重大事项,夫妻享有知情权、平等处理权。经过合意,形成的债务当然是共同债务,还是实行共同债务制。家事代理范围内形成的个人债务,是共同债务;超出家事代理范围个人名义举债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共同债务。

《解释》确立的规则,没有否定共同债务制。只是不能像24条那样实行强制推定,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任何个人名义债务,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是违背法理和情理的。

法治周末:有人说,夫妻一方在外举债赚了钱,配偶就享受;亏损了,配偶你就不担责,这样公平吗?

马贤兴:我认为这又是一个认识误区。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赚了钱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你擅自举债,配偶不知情,没有参与经营,无法监管和控制风险,要不知情配偶承担责任,才不公平。所谓风险共担,是指经过共同合意共同举债,造成亏损,此时夫妻要共同担责。

任何人可以无由享受权利,包括接受赠予。但不能无由承担义务和责任。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必须是基于法定或约定。约定就是经过了协议、协商、签订合同。现代家庭决不同于封建社会,夫妻享有独立人格,以一个独立的社会成员。决不能因为一纸婚书,就捆绑成一体。

夫妻各自创造的收益理所当然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一方擅自举债非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形成的亏损,当然只能由个人承担。否则,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平等权这个基本原则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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