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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出庭:波澜不惊后有何意义

2019年02月22日449未知admin

  原标题: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波澜不惊后有什么惊人的意义?

  2017年12月19日,我国行政诉讼历史中又树立起了一座里程碑——在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中,被上诉方中国证监会由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

  该案是首例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波澜不惊的进步缩影

  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是帮助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设计,是化解“官”民矛盾的有效机制,但长期以来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个是“告官难”,第二个是“告官不见官”。

  “告官难”体现在有些地方的法院人为设置诉讼门槛,老百姓立不了案,行政诉讼是立案难的“重灾区”。许多矛盾得不到司法救济的途径,就好像在法治的高速路口设置了路障,堵车越来越严重,司机越来越暴躁。

  “告官不见官”则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见不到被告单位的负责人,矛盾纠纷很难化解。原告往往会认为自己的问题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自己得不到尊重,本来可以化解的纠纷为了“争一口气”而变得难以调和。

  可能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个巧合,2015年5月1日,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上线”,一个是针对立案难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另一个就是把行政负责人出庭列为硬性要求的《行政诉讼法》。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出台新规并不意味着问题一夜间就得到解决,但变化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身旁。

  破解立案难的效果很快从数字上得到了体现。当月,“民告官”案件就同比上升221%,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增长了59.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虽然没有全国的统计数字,但从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变化:从乡长、县长出庭应诉是“爆炸性新闻”,到市长、厅长出庭变得不再新鲜,直到今天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成为了常态。

  长安君注意到一个细节,在网上搜索这条“全国首例”的新闻,只有165篇,在当今信息爆炸的舆论场上,这个数字显得波澜不惊——

  反常才是吸引眼球的新闻,而常态不是,这个没有获得足够关注的新闻,反而成为了社会进步和成熟的缩影。

  自觉把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

  ******说:“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法治是权力的边界。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也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既是对民众权益的重视,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更多的则是反映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观念的进步,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自觉把权力放进法治的笼子。

  在“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见官”是导致民众产生诸多不满的十分重要的原因,因为这种“不闻不问”的态度往往会体现一些政府官员对于权力的误解,折射出有权者对于民众的傲慢。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不管是“民”还是“官”,法律面前一律没有特权,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按照规定积极出庭应诉,不仅可能加剧与民众的对立冲突,也会伤及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行政负责人缺席庭审,而委托代理人或一般工作人员无法“拍板”,以致错过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把争议讲在明处,有理摆在庭上,能有效减少群众不必要的猜疑,树立政府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营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课,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接触第一手案件信息,及时总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规范权力运行。

  长安君想特别提出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是一个孤立的指标。它是行政诉讼中有机的一部分:

  它就像一个重要的零件,单独把它拆出来其实并没有什么用处,而把它放在整个机体当中,才能让行政诉讼发挥出最大的功效——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全国首次”最大的意义在哪里?

  在本案中,黄炜作为证监会出庭应诉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专业的答辩意见,并表达出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捍卫证券市场法律实施,对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的态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在庭审中做“透明人”,这是“全国首次”作出的最好示范。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开展,在缓解了“告官不见官”等现象的情况下,出现了“出庭不出声”、答非所问、照本宣科等新问题。

  2016年7月,***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法院查明案情。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要求其出庭作秀,也不在于不情不愿地完成考核任务,而在于倒逼行政机关积极应诉,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诉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只做“木偶人”,不仅要“出庭”,更要“出声”“出效果”,做到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庭上辨法析理,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才能通过法治推动下的公平正义缩短“民”与“官”之间的距离,进而通过司法监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打造法治型政府。

  中央部委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是几年来推动行政诉讼改革的一颗“硕果”,希望在这样的示范作用带动下,全国各地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加积极的、有准备的出庭应诉。

  行政权力和人民权利在行政诉讼中互动,彰显行政机关不回避矛盾、积极解决问题的法治政府形象,通过公开审判表明司法机关不偏袒行政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地基打得深,楼才建得高。让司法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在互动中同时得到提升,共筑法治大厦坚实的基础,这是“全国首次”最大的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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