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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成债主 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前男友50小时触刑

2019年02月20日331未知admin

    正义网来宾3月15日电(通讯员 覃柳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索取债务,为法律所不容。覃某某等人本可以按照合法渠道索取债务,却以非法拘禁的手段索取债务,触犯了法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叶某、黄某某、陆某某、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覃某某要照顾婴儿,同意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2017年6月,叶某和郑某某合伙开了一家商务信息服务公司,主要经营信用贷款、贷款过桥等业务。同年9月,另一女子黄某某以2万元资金入股,后因公司经营不善,贷款出去的部分款项无法收回。为使公司业务能正常开展,郑某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向其女朋友覃某某借款4万余元用于公司周转,两人于同年12月分手。

  因叶某和黄某某一直没有分到公司的利润,二人要求郑某某写借条并及时归还欠款。写完借条后的郑某某玩起了失踪,覃某某、叶某、黄某某、陆某某等4人经多方打听到郑某某租住在来宾市区某大型小区的别墅里,相约驱车到该小区寻找郑某某,敲门时郑某某没有开门,覃某某等人在门口守到凌晨,待郑某某开门取外卖时进入郑某某租住的房屋。

  覃某某等人采取看管的方式催促郑某某筹钱还债,郑某某借打电话筹钱的机会报警,警察以债务纠纷为由要求覃某某等人和郑某某协商处理。协商后郑某某答应带上覃某某等人一起去南宁借钱还债,覃某某和叶某假装同意一同前往南宁,在打车前往火车站的途中约好黄某某、陆某某、江某某(在逃)等人将郑某某强制带回其租住房屋非法拘禁,肖某某参与了非法拘禁,前后共50小时,直至有群众报警后案发。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叶某、黄某某、陆某某、肖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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