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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特困人员可享五项救助供养

2019年02月19日470未知admin

        今后,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五项救助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给予教育救助等。昨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申请,以及救助供养内容、标准予以明确。
        供养标准逐步城乡一体化
        今后,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都将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我市将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中,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同等救助供养服务。
        可享五项政府救助供养
        今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生活、看病、读书、住房、丧葬等方面。
        其中,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还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县(市、区)政府将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住房安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补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
        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政府将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标准不低于低保1.3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将每年公布一次。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适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照料服务,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其中,被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将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将入住率纳入考核内容。我市争取到2020年,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供养全覆盖。
        特困人员咋申请
        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摘自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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