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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严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

2019年02月18日250未知admin

  原标题:四部门出台意见严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

  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作出规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15日获悉,为严惩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最高检日前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按照《意见》,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意见》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作出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电子数据量大或者提取时间长等需要冻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冻结。

  《意见》还强调,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实行教育转化。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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