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共享单车遇事故身亡 企业社会责任边界在哪?

新闻频道 2019年02月24日190未知admin

  共享单车平台社会责任边界在哪里? 

  

  陈耀东

  

  朱巍

  

  邱宝昌

  门诊问题

  共享单车平台的社会责任

  门诊专家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耀东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 邱宝昌

  专家观点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产品质量没有出现问题,且没有任何过错,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企业产品出现伤亡情况,即使企业没有相关法律责任,出于道义考虑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大型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受害人已满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生活自由,而且出事前并非长时间脱离家长监管。因此就本案而言,很难认定受害人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公共利益,但因诉讼主体为个人,因此该案只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私益诉讼,并非公益诉讼。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共享单车公司的机械密码锁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向交通管理、工商等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召回相关缺陷产品。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提供方ofo公司(下称共享单车公司)和肇事方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共享单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此案一经报道便引发网友热议。

  未满12周岁儿童采用非正常手段骑车上路逆行,能否认为共享单车公司监管失责?从网络游戏到共享服务,近年来受害方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突出,那么像共享单车公司这类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厘清共享单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至少需要从交通事故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及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三方面来分析。”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只针对肇事双方,而共享单车公司显然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邱宝昌介绍说,本案中受害者父母将共享单车公司与肇事方一同诉至法院,主要还是想追究共享单车公司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共同侵权责任。但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共享单车服务的提供者,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共享单车服务首先需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车辆本身没有安全质量问题,共享单车公司很难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邱宝昌解释说。

  “原告代理律师曾表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骑的车辆上并没有‘未满12周岁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事实确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那么共享单车公司就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这可能是共享单车公司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首先,共享单车公司平台注册时,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因此共享单车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其次,受害人父母也曾表示,自己和受害人都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这就意味着受害人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的共享单车,因此共享单车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根据要求完善其产品,但这并非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产品质量没有出现问题,且没有任何过错,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企业产品出现伤亡情况,即使企业没有相关法律责任,但出于道义考虑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有别于赔偿,是非强制性的。这就是大型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朱巍补充说,近年来从游戏领域到共享经济领域,在相关热点事件中,总会有舆论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本无可厚非。但也不能一味苛求企业去承担社会责任,反而忽视了家长本身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如果在相关事件中,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在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后,反而要求企业对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未免有推脱责任之嫌。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这起事故中受害人已满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生活自由,而且出事前并非长时间脱离家长监管。因此就本案而言,很难认定受害人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是否属于公益诉讼

  在该事件中,社会议论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共享单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解释说:“此次诉讼不仅是为事故未成年受害人的死亡寻求民事赔偿,更是为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7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这意味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或人民检察院,而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公共利益,但因诉讼主体为个人,因此该案只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私益诉讼,并非公益诉讼。”邱宝昌分析说,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共享单车公司的机械密码锁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向交通管理、工商等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召回相关缺陷产品。

  “但发出司法建议只能在法院判决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很难支持该诉讼请求,因为该诉讼请求已超出了民事诉讼的范畴。”陈耀东补充说,相比等待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共享单车公司机械密码锁存在安全隐患,不妨直接携带相关证据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厘清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由公司扩充至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法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越来越强调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那么目前企业至少需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我认为不管是公司法还是民法总则中提到的社会责任,更多表现为一种倡导性的规定,而不具有强制性。”陈耀东认为,社会责任本身是较为抽象的,不能脱离某一特定语境空谈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应体现在其具体行为中。如本案中,即使法院判决共享单车公司不承担任何相关民事责任,共享单车公司仍须召回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并给予受害人父母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此举即可体现出共享单车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

  “此外,要避免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混为一谈。”朱巍表示,如果在司法中判决企业承担法律之外的社会责任,可能对企业不公平。

  朱巍进一步解释说:“法律责任就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边界,而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在道德层面上,而且没有上限。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能强制要求企业表现出极高的道德品质,也不能支持企业只依法而不顾道德,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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