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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坠江涉事女司机“躺***”律师:维权举证难度大

2019年02月18日329未知admin

  原标题:公交车坠江涉事轿车女司机“躺***” 律师:网络侵权维权举证难度大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刘艺龙)10月28日10时8分,一辆公交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坠入江中,目前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同时已确定坠江公交车水下位置。目前,救援工作正在继续紧张有序进行。

  事发后,有媒体报道称:“22路公交车系与逆行轿车相撞后坠江。据了解,涉事轿车驾驶员邝某娟今年36岁,已有6年驾龄,在此次事故中软组织受伤,事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警方控制。”不少网友在看到现场视频及报道后,将攻击矛头指向了涉事轿车女司机。

  涉事女司机的丈夫熊先生10月29日在接受媒体采访对此表示很气愤,“我们才是受害者,为什么冤枉我们。这些人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就瞎传,伤到人的自尊心。”熊先生说,会保留追究相关者损害妻子名誉的权利。

  10月30日,熊先生告诉媒体记者,目前警方已经解除对邝某娟的控制,妻子已经平安回家,一切都好。

  律师周兆成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后,多家媒体披露,此次事故“系女司机驾驶小轿车逆行所致”,从而引发广大网友对“女司机”的普遍质疑。不过,警方随后的通报显示,事故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引发。这次,有人早早给涉事轿车司机贴上“女司机”标签,在网上大肆辱骂,却忽略了她也是该事故的受害者。

  周兆成律师认为,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种辱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些网民没意识到,在谴责别人“无德”的同时,自己也采取“无德”的方式,肆无忌惮的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究竟是什么让“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周兆成律师解读指出,第一,广大网友匿名身份是造成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一些网民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侵权,是因为他们“匿名”,所以就想当然的认为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固有”印象代替对事实真相的判断。近年来“女司机”等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渐渐将“女司机群体”妖魔化。一旦涉及女司机的新闻出现,很多网民会先入为主地将女司机看成是有过错一方,在网民一边倒的骂声中,不仅女司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也进一步加剧女司机“妖魔化”倾向。

  第三,网络侵权维权举证的难度大,导致追责难。在网络上追本溯源很困难,涉及的责任主体太多,侵权证据难以确定,由此引发维权比较困难,而且参与人众多,让人产生“法不责众”的概念。另外大多数当事人都因维权难、希望事件平息等原因不想再追究。

  第四,我国法律目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还远远不足,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隐私给出详细的解释和保护,2014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定。

  周兆成律师表示,网民可以进行舆论监督,但是没有权力在网络世界滥用“审判权”,对当事人进行有罪推定,每一个网民都要有责任发出理性客观的声音。

  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我们的司法部门也应该及时制定专门的私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范围,制定侵害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甚至追究侵害私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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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坠江公交初步核实15人失联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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