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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9年02月18日43未知admin

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我省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确定“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仍延续水资源费现行规定。

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地税局负责人表示,我省的水资源税改革重点围绕以下三个层次开展。一是有序衔接、确保税费平移,明确了我省最低平均税额,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售水量征税;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

二是注重调控、优化用水结构。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实行加倍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三是创新机制、明确征管流程。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季征收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7年12月份的税款在2018年1月申报缴纳。(记者: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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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1-23 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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