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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被判退还部分彩礼钱

2019年02月23日28未知admin


   日前,神木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同居关系中的女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男方彩礼20750元。
   据悉,经人介绍,孙小强与郄香香于2012年农历4月举行订婚仪式,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先后共给女方彩礼钱96800元。“婚后”三年,孙小强与郄香香以缺乏共同语言为由,于2015年9月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神木法院审理认为,郄香香与孙小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已私下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因被告郄香香与孙小强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其间还育有一女,故对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范围,法院认为,属于彩礼范畴的金额共计83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的25%为宜,即20750元(83000×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点评: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送“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段时间,彩礼、订婚及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彩礼陋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通讯员 榆阳法院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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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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