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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劳动关系治理有新招

2019年02月22日542未知admin

南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现场。刘翠翠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林正山 刘翠翠)近日,南沙相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是南沙成立全国首个自贸区仲裁委后出台的第一个劳动仲裁创新性文件,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对标国际劳工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借鉴香港“先调后裁”劳动仲裁模式,以劳资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争议多元化、快速化解决的创新机制。

何谓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这是指可以被法律程序接受的,通过协议而非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裁定解决争议的任何方法,调解是ADR的主要形式之一。

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劳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协商约定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文书中,明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争议后先行调解,作为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功的,通过无争议事实确认、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等方式简化仲裁流程,达到快速灵活处理劳动争议的目的。

据悉,引入ADR既是主动对标国际劳工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落实国家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笔者了解到,根据我国“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法定审限为45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起诉至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提起上诉,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发起到执行结束少则一个多月,多则长达数年,期间如需司法鉴定等各类情形所耗时间将更长。目前劳动者多依赖仲裁作为权益救济途径,也存在个别企业借程序拖延,使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取救济。今年1—10月份南沙全区调解仲裁数据显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占调解、仲裁案件总数的80%,调解成功率高达92%,调解促仲裁减案和促纠纷快速化解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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