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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019年02月22日577未知admin

  昨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此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和房地产领域供给侧改革,解决目前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市场秩序混乱、权益保障不足、租赁供给效率不高和质量较差等问题。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

  据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总体上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在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我市将大力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同时,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其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

  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我市将落实我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公共配套、优化空间布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此外,全面构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在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方面,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此外,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要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公安消防、各区(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和住建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

  至于“城中村”住房租赁,《实施意见》提出,要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新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十三五”期间,通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质量检测、消防验收等程序后,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还将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说来,我市通过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等相关内容,允许产权手续不完善、但经济利益关系已经理顺的各类建筑,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并纳入住房租赁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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