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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反锁后撞门受伤 锁门“舍长”担责五成

2019年02月19日592未知admin

大洋网讯 两年前的一天,南海某知名中学的宿舍楼里,忽然传出“砰”的一声响,初二学生小覃(化名)右手鲜血淋漓,后经鉴定为伤残。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小覃称是宿舍“舍长”小徐(化名)故意反锁阳台门并关灯,使他在极度惊恐的状态下撞碎玻璃致伤;而自称“品学兼优”的小徐,则否认自己曾锁门关灯,还表示门锁及灯具在事发前已经损坏。他们还称,校方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没有报警,也未作公开处理。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徐一方、小覃一方及校方各承担50%、30%、20%的责任。

小覃:“舍长”为泄愤故意关灯反锁门

小覃是南海某中学初二学生。小覃称,2015年7月5日晚约9时40分,他晚自习下课后因出汗较多需更换衣服,回到宿舍进入位于阳台的洗澡间洗澡。而作为同宿舍同学兼“舍长”的小徐,故意将阳台门反锁、宿舍灯全部关闭后,与宿舍其他同学到隔壁吃东西。

至于为何小徐会故意反锁阳台门离开,小覃表示,这是因为小徐叫他不要于晚自修后在阳台上洗澡,但是小覃没有听从,小徐于是为维护自己的面子做出的泄愤行为。

晚上约9时50分,小覃洗完澡后,开门时却发现洗澡间的门被反锁无法打开,于是在洗澡间大声呼叫,并持续拍打门寻求同学的帮助。此后,由于小覃长时间被困在黑暗中,十分惊恐,于是用右手去撞击玻璃门以求能开门离开。在撞击过程中,玻璃破碎,划伤右手臂。看到自己的手血流不止,他于是用阳台的水龙头冲洗伤口。

后来,有同学前去找到了宿管老师,在拨打120电话后,小覃被送至附近的医院止血,因伤势较严重,他被送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小覃转至佛山中医院。期间,小覃住院16天,医院诊断其右前臂的皮肤、屈肌、神经均有损伤。经法医鉴定,小覃右上肢损伤致右手功能大部分丧失评定为八级伤残;致肢体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

2016年4月,小覃父母将小徐及其父母、学校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小覃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小徐:不会故意反锁门锁灯具都坏了

法庭上,小徐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徐没有动机,也不可能对小覃做出故意反锁、阻止开门的行为。相反,小徐小覃的关系比较好,在事故伤害发生的当晚,原告还请小徐吃茶叶蛋。律师表示,小覃洗澡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导致洗澡的水漫入到宿舍,小徐作为舍长,履行该中学的规章制度,为防止水继续漫入宿舍而将阳台门带上。小覃之所以打不开阳台门,是因为当时门锁坏了。另外,阳台的灯也在出事前坏了。

根据小徐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大约在当时9时50分,他离开宿舍的时候,就顺手把阳台门带上了,但没有反锁。他在宿舍里向外走,刚走到门口,就看到对面的宿舍都已经关灯,这时对面的值日老师还用手电筒照着他们宿舍,示意他要关灯,于是他把宿舍灯也关了。后来,有同学叫他去隔壁吃东西,他还记得跟小覃说:“老师来了,关灯了,你快点冲,冲完出来把地拖一下。”

该情况说明还显示,小徐后来“还是挺担心的”,所以他拿了食物就走回宿舍。刚到门口,他就听到“碰”的一声巨响,于是他意识到出事了。

小徐及其父亲强调,小徐关掉宿舍灯是根据被告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以及值日老师的指示。小徐品德优良,成绩也比较优秀,曾获得学校颁发的“优秀班干部”以及各种奖项。在事故发生后,小徐看到小覃伤口裂开很大并且血流变多后,曾抓住小覃的右上臂帮忙止血,并且马上让同学去叫人帮忙。“小徐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行为,完全体现其对人友好以及作为舍长的高度责任感。”

案件审理

一审:小徐承担50%责任

对于小覃的各项损失,南海法院经核实后,最终赔偿金额确定为22.6万余元。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徐的代理律师声称阳台门锁及阳台灯均坏了,但根据小徐本人的陈述,他在事发后进入宿舍并可以打开阳台门;学校的工作人员则证明,其于当晚9时55分左右进入宿舍时,宿舍内所有的灯都开着,小徐也未反映过阳台灯已损坏。即使阳台灯真的存在已损坏的事实,事发时小覃正在阳台洗澡,需要灯光照明,而此时并未到学校规定的阳台灯熄灭的时间,小徐应该及时反映阳台灯已损坏的事实,而不是关灯并离开宿舍。据此,法院认定小徐的说法只是其单方陈述,且与其他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小覃用手臂砸开玻璃,未能合理预见该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认定小覃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小徐及其家长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覃、小徐及学校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校方为声誉未公开处理?

小徐与小覃除了如一审一样坚持自己的故事“版本”并直指对方有责任外,又不约而同地将矛头指向了学校一方。

小覃一方表示,他们每年缴付高达5万~6万元的高昂学费,理应得到优质的教育、管理服务及全面的人身安全保障。小覃受伤前半小时,巡查老师并未在小覃所在宿舍出现过;小覃受伤后,生活老师不知所终,班主任也迟迟未出现。此外,学校为维护自身声誉,未对小徐进行公开处理,仅在小覃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出具了确认小徐反锁阳台门的说明,但推卸了该校的责任并对受伤过程轻描淡写。

小徐一方则称,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承担20%的责任显然过低。涉案的灯具及阳台门事发前已经损坏,显示出学校对宿舍设施维护的严重不足。涉案的学校作为一家非常知名的教育机构,收费远高于一般公立学校,其向学生提供的生活设施及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本应具有更高的标准要求,但该学校并未做好对学生晚修后的教育管理,未监督落实晚修后的纪律规定,以致学生宿舍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校方既未调查了解事件真相,也未报警处理,近两年的期间内未作出任何的调查结论。

校方则回应称,管理老师采取来回走动方式巡查宿舍,事发前刚好不在该宿舍门口。同时,涉案宿舍的学生基本已年满14周岁,无需老师在宿舍门口时刻守护。事故发生后,学校已尽到救护义务,避免了伤情恶化。校方还指,小徐滥用宿舍长的关灯权利并反锁阳台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小覃实施用手臂撞击玻璃导致自身受伤,过错明显。作为校方,不应承担责任。

终审:小徐父母赔偿12.7万余元

佛山中院认为,关于小徐是否反锁阳台门、关闭灯具并离开宿舍问题,因仅有当事人对事发过程的陈述而无证据予以直接证明,故需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判断。小覃是因用手撞击阳台门玻璃而受伤,以其同龄人正常的认知能力不可能在阳台门可正常开启的情况下无故实施该危险行为,再结合学校和小徐的陈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小覃是由于小徐反锁阳台门后关闭灯具并离开宿舍导致其无法进入房间的可信度较高,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不当。

中院还指出,小徐的行为造成小覃精神上的压力和情绪上的恐慌,与小覃撞击阳台门玻璃导致受伤的结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小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小覃作为年满14周岁,对用手撞击阳台门玻璃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其未能合理选择脱困的时机和方式,而采取危险性较高的行为并导致自身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校方作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机构,对涉案宿舍内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宿舍准备就寝的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间接导致小覃受困后无法向同舍同学求救;发生涉案较严重的人身损害事件后,学校未报警处理亦未及时就涉案事件的过程、原因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结论,故应认定学校并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三方的责任认定合理妥当。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校方应向小覃赔偿5万余元;小徐父母应赔偿小覃1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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