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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组织法二审委员建议应扩大不得干预司法对象

2019年02月18日405未知admin

  原标题:两院组织法二审 委员建议:“不得干预司法”的对象应扩大到所有人

  昨日(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关于“两高”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和审判工作参考,以及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干预办案应拒绝、记录并由有关机关追责等等建议修改的内容受到委员关注。多名委员提出,不得干预司法的条款应扩大范围,不仅限于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还有委员建议,为避免产生不同理解,“两高”发布指导性案例应明确具体标准或共同编制。

  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于19日上午提请本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报告时介绍,修改内容包括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督促其纠正的规定”,建议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同时,在原有法院、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的规定基础之上,修订草案拟按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委员建议:

  “不得干预司法”应从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扩大到所有人

  北京时间记者注意到,上述修改在分组审议时被热议。

  陈文华委员认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不应该仅仅指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该受到检察机关监督。”而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叶赞平提到,这一新增款项如果赋予检察院新职权,就涉及到与监察法规定的衔接问题,“要么像现在这样不做区分,双方都有权力,都可以做,带来的问题可能职权重叠、职权不清,还有就是进行适当区分,把检察院督促纠正的职能界定清楚,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区分开来。还有一种就是合并,如果这项职能给了国家监察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就不再行使这项职能,有利于理清双方的职权,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要再慎重考虑和研究一下。”

  对于“干预司法活动”问题,多名委员提出,除二审稿所列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外,可能还有其他人员和形式,如“比如我也看见很多在法院门口搞集会的、下跪的等等”,徐延豪委员说,张志军委员补充,“有的打招呼的不见得是个人,他以单位的名义打招呼,可能是处这一级以一纸公文形式,可能还有一些社会团体、有影响的企业家,或者是社会知名人士”,他们建议相应条款扩大范围,所有人和单位都不应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另外,熊群力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禁止违规干预,“因为领导干部有很多,下面各种问题反映到领导那儿,领导有批示或者进行转签都很多,什么叫干预?哪些是可以有权转移相关信件信息的?有些人虽然不在检察院内部,但是属于检察院或者司法这个系列,是不是可以有一定的建议权?‘违规干预’就规定了哪些该、哪些不该。”

  委员建议:

  “两高”发布指导性案例应明确具体标准

  就“两高”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内容,陈福利委员提出,目前最高法、最高检每年都发布很多案件,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等,“首先第一个概念就是指导性案例和发布的其他案件怎么区分,哪些是指导性的、哪些是发布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件选取要有标准。既然是指导,就要着眼于系统内进行引导,所以这个标准很重要”,他说,“再有,这个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和检察院来讲,都是指的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考,那么这个‘案件’又怎么理解?可能还是要往下有一些具体的指引,使这个好的制度发挥应有作用,在操作层面,我建议‘两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做法要建立一套规矩或一套制度。”

  谢经荣委员也提出,即使同一案例,不同人和法院、检察院的解读也可能不同,为避免引起误导,建议考虑“两高”是否能共同编制一些案例来指导地方,“如果说做不到,最高法出台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检出台指导性案例,能不能征求对方的意见,以便不在两个系统内产生歧义。”

  同时,刘修文和廖晓军委员建议,已颁行的《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因此建议将相应条款增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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