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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有缺陷要求赔偿?法官:应尽举证证明责任

2019年02月20日586未知admin

  记者 周雪莲

  昨天,重庆市一中院在“3.15”前夕发布了产品责任纠纷方面的一批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维权应尽到举证证明责任

  2012年10月,杨先生在C公司处购买轿车一辆。

  2013年3月至7月间,杨先生因发动机故障等原因,前往A公司处进行车辆维修2次,更换了发动机中缸等部件。2013年8月,杨先生又在C公司大理4S店更换了发动机总成。2016年3月至12月间,杨先生因车辆底盘渗油、车辆行驶中加油顿挫感强等情况前往A公司维修5次,该司为其更换滤清器、离合器、燃油泵等部件。

  购买涉案车辆后,杨先生于2013年至2016年之间发生3次交通事故,对前叶子板、前保险杠、车门、前杠等进行了维修。后杨先生以涉案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起诉请求A公司、C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置换或者免费更换发动机脚胶等部件或赔偿损失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其购车后不久,涉案车辆虽因故障进行了多次维修,但车辆行驶中,引发故障的原因很多,并不能就此直接得出系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唯一性结论;涉案车辆已行驶四年多,里程达13万余公里,期间发生三次交通事故,现需更换部件,无依据证明系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故杨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销售者承担责任的,需要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宜保留完整的购物凭证、买卖合同、产品说明书等作为证据,如果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应及时启动维权程序,可在诉讼中申请鉴定,以尽到举证证明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进口食品应办理入境手续

  姚先生在Y公司处购买了水果酵素21瓶,支付9777.60元。该商品外包装配料表显示配料中含有“大豆异黄酮”。姚先生购买后经上网查询,发现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文件载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等。姚先生以此认为Y公司销售的水果酵素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该司退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中查明,涉案产品标签载明系进口食品,Y公司不能提供涉案进口食品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产品标签标注配料含有“大豆异黄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予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官提示:经营者引入至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查,并具备相关手续;进口食品在符合生产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其产品质量、标识标签也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进口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尽到查验义务,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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