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最高检: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

2019年02月19日17未知admin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洪鹏 实习记者 傅辰林)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发布会,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在权力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负责。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对案件进行复核,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案件时,也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

办案机制: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刘志远副主任介绍,新办案机制要求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这是对传统分案机制的重大调整。检察院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专门新设立了分案平台。对随机分案的,由电脑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承办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理,而且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并且要在分案平台上记载并公开。

刘志远表示,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新机制,有利于防止人为干预,更好地从源头上规范办案行为,也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

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景峰副主任表示,高检院在制度设计中,重点是加强对“事”对“人”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对“事”的监督,即是对“办理案件”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即对“办理案件的检察官”的监督。在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监督方面:一是充分发挥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的作用,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案环节出现认识偏差和照顾、迁就等问题,确保每一个检察官得到均等的办案机会和发展机会,同时也防止因分案产生的司法不公。只有极少数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定分案。

业务部门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新办案机制对办案工作进行流程重构,主要体现在内部管理机制上的变化:一是检察官的意见在流程行进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在权力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负责。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对案件进行复核,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案件时,也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

肖玮称,这样做主要是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心。这个新的机制,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强调检察长对办案工作的领导。这是检察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的特点。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有权审核、讨论和决定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当然,他们在审核、决定案件时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高景峰副主任介绍,《最高检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3条第3款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根据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进一步明确了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和业务厅局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在新的办案组织形式中,高检院还要求,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要编入办案组,直接办案。

高景峰副主任表示,发挥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监督作用和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参考、制约作用,发挥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监督作用。部门负责人在检察官办案中,虽然不能改变检察官的意见,但是通过审核,可以起到监督和把关作用。部门负责人在审核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补充有关材料,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都可以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审查批准案件、讨论决定案件过程中的监督制约作用更加明显。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原创作品拒绝任何形式删改,看法新闻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责任编辑:时鑫


深圳南湖人力资源公司
















Copyright © 2002-20191010资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8888888号 sitemap

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2 07:38:43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围园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东晓劳动力市场  香河县农民 干实事谋发 省首届乡村 省首批志愿 沙河市部署 市人社局深 Bingg 2018年 周喜安率小 ***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