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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入职体检查出感染艾滋称遭歧视丢工作告公司

2019年02月21日65未知admin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陈卿媛)小谢入职招聘时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四川省内江市某公司,在入职体检时却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公司让小谢收拾东西到家中办公,但既不安排小谢工作,也不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小谢认为自己遭遇歧视被强迫离岗,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将于1月25日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入职体检查出感染艾滋 小伙被劝回家

小谢穿着时尚、短寸头、爱打手游、语速偏快,看上去就是一个有精气神儿的普通小伙。他还有一个相处两年多感情稳定的男朋友,节假日的时候会去大街上秀一把恩爱。

小谢曾在县城的一家单位工作三年,月薪六、七千,每月还了两千多的房贷,他的小日子仍过得蛮滋润。

2017年3月,小谢到一家文创公司应聘,在10多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取得应聘岗位第一名的好成绩。很快,小谢就接到单位通知,让他赶紧到公司上班。

小谢说,公司的招聘公告上的流程也没有说要体检或注明体检标准,通知他的领导也只是称公司很缺人让他赶紧上班,但关于试用期、工资待遇的事儿都没有提及。自己挺喜欢这份工作,就立马辞掉了以前的工作。

2017年4月初,小谢开始在新公司工作,很快就适应了新岗位,干得还不错,领导对他也很友善。

小谢说,他工作一月后就接到公司人事的电话,电话那头说:“小谢,你工作能力、态度都不错,我们决定提前为你转正,明天你去医院做个体检。”小谢当时很高兴,认为无非就是一个普通体检,并不知道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平日里身体还很棒。

5月9日一早,小谢就到单位指定的一家当地医院进行体检,看到体检表上有公务员体检标准字样,他当时还调侃称“哟,我还是公务员”。小谢工作的地方是家普通公司,他也并没有考取公务员。普通单位公司体检和入职体检一般不包括HIV抗体检测,但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包含该项。

中午,小谢接到单位人事部打来的电话,让他再去医院复诊一次。

后来,小谢来到医院,一名姓陈的医生面色凝重地告诉小谢:“你的HIV抗体检测呈阳性,不过也存在5%的假阳性概率,或许你只是假阳性,你可以选择再验一次血。”小谢不相信,再次抽血验证,还存了陈医生的联系方式。

之后,小谢回到单位照旧上班。

5月底,小谢手机出现了陈医生的未接来电,他不敢接也不敢回拨。陈医生便又给他发了一条短信,让小谢去医院。小谢就觉得自己应该“中招”了,因为如果自己没有感染,那医生会直接发短信告诉自己没事儿了。这个结果让他心烦意乱,努力让自己不再想这件事,仍旧继续上班。

6月9日,小谢接到单位人事的电话让他去单位人事部。小谢称,当时他还很开心,以为公司要和自己签订合同了,因为和自己一起体检的同事都已经签了合同。

但到了单位,人事却告诉小谢,因他体检不合格,公司决定让他回家养病。小谢的体检表上,只有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并没有载明不合格的理由。

小谢称,部门主任当时也对他说:“我看你能力还不错,要不你回家上班,把东西做好通过电脑传给我们也行”。

当时,小谢的办公桌已经被收拾好,他只得选择灰溜溜地回到家中,心中还怀着希望等待领导安排任务,但并没有再接到任何任务,他想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得到同意。

7月27日,小谢收到公司支付给他的3000元工资。之后,公司从未主动联系小谢,也不再给他发放工资。他多次给单位打电话,还发短信给单位主任,表明自己虽然感染HIV病毒,但是正常工作并不会感染他人,恳请谅解并让他回到单位,但没有得到肯定的回复。

反而,他给以前对他和颜悦色的领导打电话时,领导在电话那头骂他“活该”。

小谢的男朋友是艾滋阴性,并不介意他艾滋呈阳性的事。小谢除了每日服用一点药丸,日常生活和普通青年无异。

申请劳动仲裁 仍希望回单位上班

无助的小谢只能在网络上寻找相关信息。他发现,我国法律规定,艾滋检测遵循“自愿咨询检测”原则,公司入职体检不应包含艾滋检测。





在律师的帮助下,小谢于2017年11月10日向四川省内江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

小谢诉称,他在2017年4月7日至6月9日在该单位工作,但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单位向他支付过三次工资。请求仲裁机关要求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其中一倍工资17***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的双倍工资暂计42000元,并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公司请求仲裁机关驳回小谢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辩称,小谢在2017年4月9日到该单位工作。2017年5月9日,单位安排小谢到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当天,医院通知小谢前去医院复查,后经医院多次催促,小谢才在5月24日到医院复检,医院重新抽取其血样到内江市疾控中心再次检验。6月6日,医院向单位出具了体检不合格报告并送达给小谢。6月9日,单位以小谢体检不合格不能聘请小谢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再支付小谢工资。

仲裁机关认为,2017年5月7日至6月9日期间,小谢在某单位工作,但某单位并未与小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某单位应支付小谢双倍工资,因单位已支付其中一倍工资,故再支付一倍工资6758.74元。关于小谢的其它诉求,裁决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6日,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事作出了裁决,某单位应再支付小谢一倍工资6758.74元,驳回小谢其他仲裁请求。

而其单位以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单位一直采用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医院出具不合格体检报告后,小谢后来联系部门领导后单位才知道他感染了HIV病毒。单位7月份发给小谢的3000元,是单位考虑小谢生病,出于同情给的治病钱,并非发放的工资。

小谢不服裁决结果,认为某单位以让他回家工作为由推脱,使得他到目前也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自己母亲也身患癌症,看病花销加上房贷使得自己生活变得窘迫。

小谢说,虽然得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但想到人固有一死,也不会太沮丧。但公司欺人太甚,他要通过诉讼再次回到单位,“回到单位他们怎么看我我已经不在乎了,死都不可怕,但一定要争那一口气”。

为此,小谢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月2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将于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

面对该案即将开庭审理,小谢告诉记者,他的意见与辩护律师保持一致。“尽人事听天命”,小谢如此说到。

律师:法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人

黑龙江瑞秋律师事务所唐清扬认为,用人单位招录小谢,小谢具备劳动能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小谢患病且不具有劳动能力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小谢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未与患病的小谢协商甚至未对小谢妥善安置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

小谢的诉讼焦点在于入职体检是否包含艾滋病检查,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艾滋病员工,涉及的法律《艾滋病防治条例》、《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就业法》等法律。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都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查,除非经过入职人员自愿同意。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艾滋病患者及家属等相关人员的保护,但是艾滋病患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小谢在就业方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主张,即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金。这是国家对劳动者,也包括艾滋病劳动者的保护。小谢可以选择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要求继续工作,但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不能够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身份,强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我国政府重视和关注特殊群体的权益,而作为特殊群体也应当考虑其社会责任和公众利益,不能超出法律提出要求,要慎用国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切实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间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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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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