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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发力还需突破“瓶颈”

2019年02月21日337未知admin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现场。  刘希平 摄

 

原题:被执行人偷转300余万财产获刑一年

拒执罪发力还需突破“瓶颈”

 

拒执罪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但法院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难,拒执罪发力还需突破诸多“瓶颈”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发自湖南长沙

一边喊“穷”,一边偷偷地转移财产,湖南长沙的这名“老赖”终于尝到了苦果。

2018年1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刘某桂一审被法院认定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拒执罪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但面对呈多发状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难,拒执罪发力还需突破诸多“瓶颈”。

 

失信被执行人偷转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刘某桂缘何会走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席?这还得从一起执行案件说起。

2015年11月17日,在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刘某桂及某运输公司(刘某桂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被法院判决承担偿债义务,判决生效后,原告向天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借款本金共计***4万余元(未计利息)。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网络查询系统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法院遂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仅报告其债务,未报告其收入收益等财务状况。

2015年12月28日,天心区法院向运输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运输公司将所查封、冻结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配合法院依法评估,但运输公司未予配合(在审理阶段,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共计87台,其中有74台系他人设置抵押权为法院所保全冻结)。

2016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向天心区法院提交《关于清偿债务的计划》,但此后长达半年,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

2016年9月8日,天心区法院统一部署,由执行长李石江带领执行人员对运输公司在多个地点停放的车辆进行扣押,但只仅仅成功扣押了24台车,其他已冻结车辆不知所踪。就在此次扣押行动中,发现运输公司在长沙市另一家公司有2015年的收益200多万元、2016年的收益120多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一分钱的义务。而此前,既是被执行人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桂,在财产报告中只说明公司债务累累和车辆抵押状况,却对公司的收益状况只字未提。

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桂及某运输公司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严重情节。刘某桂将此两年内的300余万元收益全都转入其儿子名下的另一汽车租赁公司,用作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却坚决不执行天心区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法庭认罪获刑一年

 

因为被执行人刘某桂及某运输公司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严重情节,天心区法院于是将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7年3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桂立案侦查。2017年3月20日,刘某桂被执行刑事拘留。经侦查后,2018年1月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天心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6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曾经身为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刘某桂已经没有了昔日的风采,他在被告席上反复称,自己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了公司亏损。在近两小时的庭审中,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其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决。

记者注意到,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为被告人刘某桂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检察机关遂建议,对刘某桂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予以量刑。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严重情节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桂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刘某桂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是天心区法院开庭审判的第一起拒执罪案件。

天心区检察院公诉人向记者透露,为了查清案情,他们多次前往外地进行取证、核实证据,最后获取了很多扎实有力的证据。

“我们就想通过此案,向失信被执行人传递法院攻克执行难的决心!”天心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诸多“瓶颈”还需突破

 

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介绍,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打击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呈多发状态,人民法院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等“瓶颈”。

法律界人士透露,由于拒执罪启动刑事诉讼的标准不一,导致立案难。再加之法律规定过于抽象,造成一些罪证确凿、事实清楚,明显构成“拒执罪”的案件也会迟迟启动不了刑事诉讼程序。

“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和转移财产,手段多种多样。相对于法律赋予公安侦查机关的调查手段,执行法官的调查权力范围及专业技能较为有限,难以全面获取公安机关所需移送立案的‘实质性’证据。”这位法律界人士说,许多原本对法院执行抱有些许畏惧心理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也开始怀疑法律、藐视法律,敢于试探性的对抗法院执行,进一步削弱了拒执罪这一法定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

有媒体披露,2013年以来,某地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类犯罪3件,其中,仅有一案最终得以起诉并判决,而另外两起案件因种种原因至今仍未得到处置。

法律界人士建议,克服拒执罪执行“瓶颈”,须完善立法,放宽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条件。

“应对‘拒执罪’进行立法完善,作出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对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条件限制要适当放宽。”这位法律界人士建议,可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把行为人在法院裁决后有能力而故意外逃躲债,或在诉讼时、执行时转移、隐匿财产,旨在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列入“拒执罪”打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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